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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靜波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原巡視員)
鎖定
- 中文名
- 趙靜波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吉林長春
- 出生日期
- 1964年10月
- 畢業院校
- 吉林大學
趙靜波人物履歷
2000年09月,任吉林省交通廳規劃計劃處處長;
2002年12月,任吉林省交通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08年04月,任吉林市委常委;
2008年06月,任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年04月,任吉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12年01月,任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年12月,任吉林市委書記;
2017年04月,任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17年07月,任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
趙靜波人物事件
趙靜波涉嫌違紀
趙靜波依法雙開
2019年10月9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原巡視員、吉林市委原書記趙靜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趙靜波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權色交易和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決定重大項目開發和投資;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趙靜波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全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組織原則弱化,濫權妄為,任人唯親;私慾極度膨脹,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與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生活腐化墮落,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已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靜波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趙靜波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趙靜波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靜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靜波在擔任吉林省交通廳計劃統計處副處長、規劃計劃處處長,吉林省交通廳副廳長,吉林市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
趙靜波一審宣判
2021年10月15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原巡視員趙靜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趙靜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同時依法沒收其受賄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5]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趙靜波利用擔任吉林省交通廳計劃統計處副處長、規劃計劃處處長、副廳長,吉林市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承攬工程、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359萬餘元。
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靜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趙靜波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有坦白情節,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情節,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絕大部分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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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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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市委原書記趙靜波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中央紀委網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4-15]
- 2.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原巡視員、吉林市委原書記趙靜波被"雙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10-09]
- 3. 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趙靜波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高檢網[引用日期2019-11-22]
- 4. 趙靜波同志任吉林市委書記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4-12-12]
- 5.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原巡視員趙靜波受賄案一審宣判 .澎湃新聞[引用日期202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