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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長青

(中國書法家協會原分黨組書記、原副主席)

鎖定
趙長青,男,漢族,1953年7月生,遼寧義縣人,研究生學歷,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71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書法家協會分黨組書記、副主席。
2020年11月30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趙長青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 [1] 
中文名
趙長青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遼寧義縣
出生日期
1953年7月
代表作品
《望大陸》
《五環之花》

趙長青人物履歷

曾任黑龍江團省委副書記、黑龍江省委宣傳部副部長、黑龍江省委宣傳部副部長兼省文聯黨組書記等職;
2002年11月,任中國文聯國內聯絡部主任;
2005年12月,任中國書法家協會分黨組書記、駐會副主席、秘書長;
2014年4月,任中國書法家協會副主席;
2015年12月,任中國書法家協會顧問;
2018年6月,退休 [2] 
趙長青作品

趙長青人物事件

趙長青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2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宣傳部紀檢監察組和山東省監委消息:中國書法家協會原分黨組書記、原副主席趙長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宣傳部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監委監察調查。 [2] 

趙長青提起公訴

2020年6月,中國書法家協會原分黨組書記、原副主席趙長青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德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長青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德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長青先後利用擔任中國書法家協會分黨組書記、駐會副主席、秘書長,中國書法家協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 

趙長青一審開庭

2020年8月12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書法家協會原分黨組書記、副主席趙長青受賄一案。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長青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趙長青先後利用擔任中國書法家協會分黨組書記、副主席、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批中國書協會員、當選中國書協理事、協調工程項目合作等方面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86萬餘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趙長青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趙長青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親屬及社會各界羣眾共計1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4-5] 

趙長青一審宣判

2020年11月30日上午9時30分,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中國書法家協會原副主席趙長青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趙長青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趙長青先後利用擔任中國書法家協會分黨組書記、駐會副主席、秘書長,中國書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批中國書協會員、當選中國書協理事、協調工程項目合作等方面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12名相關人員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86.6524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長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趙長青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趙長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1] 

趙長青開除會籍

2020年12月23日,中國書法家協會根據《中國書法家協會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經中國書法家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主席團同意,決定開除趙長青(會員證號5597)中國書法家協會會籍。 [6] 

趙長青案件剖析

把入會書協做成了生意
趙長青曾長期在地方工作,先後任團省委副書記、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省文聯黨組書記等職務。2005年,中國文聯黨組將其從地方調入中國書協任分黨組書記,主要是考慮發揮其管理才能,抓好中國書協日常工作,進一步規範書法界行風管理。但是,趙長青忘記了初心,背離了使命,在工作上獨斷專行,在生活中恣意放縱,在社會上沽名釣譽,以權謀私、腐化墮落,逐漸滑向違法犯罪深淵。
作為中國書協一把手,趙長青私慾膨脹,認為手中的權力是可以變現的,虛榮心爆棚,遇人請託辦事時,他總是滿口答應,相信能夠通過發揮職務影響力辦到。2007年,時任黑龍江省某市人事局幹部郭某某違規獲取二級美術師資格。2011年,趙長青在明知郭某某職稱系虛假的情況下,仍違規同意將其調入中國書協。事後,郭某某為表示感謝,在趙長青過生日和其母親喪事期間送給趙長青禮金11萬元。
除了“以權換錢”,趙長青還“以權換權”。他處心積慮地發展一些行政部門、行政管理領域有地位、有實權的領導幹部入會,編織“關係網”,當中間人,通過這些領導幹部為自己的企業老闆朋友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自己坐地收錢。起訴書指控,趙長青收受的賄款中有部分就是通過中國書協會員協調工程項目的途徑獲得的。
近年來,中國書協的社會影響力和號召力與日俱增。不少書法愛好者非常期待加入中國書協,以成為會員、當選理事、獲得專業認同為榮,同時也有一些人專業水平不高,卻想附庸風雅、從中謀利。趙長青到中國書協任職後,發現了權力尋租的機會,通過調整政策規定、放寬入會限制、拓寬理事增補渠道等方式,讓追名逐利者聞風而動,自己坐收漁利。 [7] 
打着書法的幌子大肆斂財
到中國書協任職之初,趙長青曾向組織明確表態:自己不是搞書法的,三年內不參加展覽。然而,上任僅三個月後,趙長青就把自己的字掛上了某大型展覽。
趙長青善於利用在中國書協任職的便利包裝自己,搖身一變成為“文化名人”,熱衷於以“書法家”名頭出席各類書法活動,得名又得利。對各地各類書法活動,趙長青有請必到,有利必取,樂此不疲,完全將工作職責拋之腦後,深陷“名利場”不能自拔,進而在一片光環和吹捧聲中,逐漸迷失自我,心安理得地以“知名書法家”身份到處寫字收錢。
趙長青還善於以所謂的書法作品為幌子索賄受賄。2012年至2014年,山西老闆李某為他人請託辦事,到趙長青辦公室奉上大額現金。對此,趙長青先是“義正辭嚴”予以拒絕,而後暗示對方可以購買其個人書法作品,以此掩耳盜鈴將幾十萬元賄金揣入腰包。
向趙長青行賄的人員,絕大多數曾以“買字”為名向其輸送利益。以書法藝術之名,行貪腐賄賂之實,趙長青對此卻十分得意,還專門總結了一套順口溜:“當官的收錢,不是貪污就是受賄;我收錢是稿費,既不犯法又不犯罪,頂多交點税。我收錢,不用躲,不用藏,直接存銀行;不怕警車叫,照樣睡好覺。”
趙長青自以為借字發財很高明,殊不知早已掉入“圍獵者”的陷阱。2019年10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趙長青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宣傳部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監委監察調查。2020年7月9日,趙長青被開除黨籍,並取消其退休待遇。 [7] 
趙長青的被調查,網絡對其“書法作品”的質疑,書法重歸修身之正道,這意味着以書寫斂財時代的結束。 [8] 
藝術不是權力尋租的安全門
到中國書協任職後,趙長青四處走穴,處處留字,為的是換取大量金錢。即便受人請託收受賄賂,他也要給對方寫幾幅字。趙長青十分清楚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但心存僥倖、自欺欺人,長期打着出售書法作品、潤筆費、稿費的幌子,大肆斂財,妄圖逃避法律制裁。直至案發前,他依然執迷不悟、頻頻串供,試圖將個人並不入流的書法作品當成收受錢財的遮羞布。然而,這套“障眼法”難掩權錢交易實質。
經過權威機構鑑定,趙長青的書法作品並不具備書法價值。所謂“價值”不過是“圍獵者”開出的價碼而已,用來交換的是他手中的權力。打着書法家的幌子大肆斂財的趙長青,接受審查調查時向辦案人員承認:“我就不是一個書法家。”
藝術不是權力尋租的安全門。權力尋租無論以什麼樣的面貌出現,也都是腐敗。
趙長青是中國書協首個落馬的駐會副主席,其在長達13年的任職期間,利用擔任中國書協領導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獲批會員、當選理事等方面謀取利益,借書法藝術之名大肆斂財,對整個行業的政治生態造成了破壞和污染,教訓十分深刻。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統一協調指揮下,駐中宣部紀檢監察組和山東省監委聯合審查調查,嚴肅查處本案,充分體現了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宣部紀檢監察組和山東省紀委監委正在對趙長青案件進行深入剖析,督促有關單位深入開展警示教育,以案為鑑、專項整改,進一步查找行業性、系統性廉潔風險,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和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國文聯、中國書協已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非專業出身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中國書協主席團、理事會及所屬專業委員會領導機構兼職;進一步改進了會員管理制度,嚴格規範會員入會條件和審批程序。下一步,還將深入推動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建立健全書法從業人員道德監督機制等制度。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