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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羣

(德州市平原縣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

鎖定
趙羣,曾任德州市平原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 
中文名
趙羣
國    籍
中國

趙羣人物履歷

曾任平原縣縣長助理,縣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 [2] 

趙羣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2月,據德州市紀委監委微信消息,德州市平原縣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趙羣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德州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一審宣判
2021年8月31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平原縣原縣長助理,縣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趙羣貪污、徇私枉法、偽造身份證件案,以其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趙羣已退繳的贓款2296271.6元發還原單位平原縣公安局。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趙羣利用擔任平原縣縣長助理,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虛開發票、以新車價格購置二手車輛、將本人因私支出費用在單位報銷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計2296271.6元;使用本人及家人照片偽造户籍信息,製作三張身份證,並利用上述身份信息辦理銀行卡,實施貪污行為;為犯罪嫌疑人違法辦理投案、撤網手續,並幫助其改變身份,長期逃避法律追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羣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2296271.6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偽造身份證件三張,並辦理了銀行卡在貪污犯罪中使用,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利用擔任平原縣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徇私、徇情枉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趙羣犯數罪,應當依法予以數罪併罰。鑑於被告人趙羣涉案贓款已全部退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