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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申喬

鎖定
趙申喬(1644年-1720年),字慎旃,松伍,號松伍,白雲舊人。江南武進(今江蘇武進縣)人。清朝大臣。
趙申喬於康熙九年(1670年),中二甲六名進士,但未能立即授職,回鄉以教書為業。康熙二十年(1681年),始授商丘縣令。趙申喬到任後,廢除私立名目的苛捐雜税,並救濟遭受旱災和病疫的百姓。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授刑部主事。康熙三十年(1691年),因敬慎,被康熙提為浙江布政使。趙申喬到任一年之內,免除税銀四千餘兩。屬吏無敢舞弊者。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趙申喬升為浙江巡撫。康熙南巡,趙申喬往行在朝見。
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趙申喬內升為都察院左都御史。康熙五十年(1711年),趙申喬疏劾《南山集》作者戴名世“倒置是非,語多狂悖”。獄成,被株連者達數百人之多,是康熙朝最大的文字獄。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山西巡撫蘇克濟劾趙申喬之子趙鳳詔受賄達三十餘萬,坐贓罪至死。趙申喬上疏請罷斥,康熙責其詞意忿激,非大臣體,但仍命任事如故。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其以病乞休,而趙鳳詔贓銀未交清,帝命免追。不久趙申喬去世。 [5] 
松伍、慎旃
白雲舊人
所處時代
清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江南武進
出生日期
1644年
逝世日期
1720年
主要成就
以廉潔著稱,入祀賢良祠
興起南山案
主要作品
《恭毅公剩稿》8卷
本    名
趙申喬
諡    號
恭毅

趙申喬人物生平

趙申喬早期經歷

康熙九年(1670)進士。康熙二十年(1681),授河南商丘知縣,有惠政。
康熙二十五年(1686),以賢能行取,命以主事用。康熙二十七年(1688),授刑部主事。不久因母親去世,回籍守制服闕後返京,補原官。在刑部,申喬秉公辦案,不畏權勢,依律力爭,糾正了一些冤獄。但遇事強直,“以古道自居”,引起諸官反感。
康熙三十年(1691),遷員外郎,以病乞歸。

趙申喬為官浙江

趙申喬像 趙申喬像 [1]
康熙四十年(1701),得到直隸巡撫李光地的舉薦,康熙帝親自召見,觀察到趙申喬敬慎,超擢浙江布政使。陛辭,上諭曰:“浙江是財賦之地,自張鵬翮後,錢糧多矇混,當秉公察核,不虧帑,不累民。布政使為一省表率,爾清廉,屬吏自皆守法。”趙申喬頓首謝曰:“臣蒙皇上特擢,不黽勉為好官,請置重典。”趙申喬上任,不挾幕客,治事皆躬親,例得火耗,悉屏不取。
康熙四十一年(1702),上諭獎趙申喬居官清,能踐其言,升任浙江巡撫,自藩署移撫廨,僅有行李一挑,書笈數筐而已。布政使舊有貼解費,歲支不過十之五,趙申喬積二千餘金,封識以授代者,曰:“吾奏銷不名一錢,後將難繼,得此足辦一歲事,毋以擾民也。”錢塘江潮齧塘,趙申喬令鎔鐵貫石,築子塘為護。

趙申喬巡撫偏沅

湖南鎮筸(今鳳凰紅苗殺掠為民害,民走京師叩閽陳狀,給事中宋駿業因劾總督郭琇巡撫金璽、提督林本植諱匿不為民去害,上命侍郎傅繼祖、甘國樞及趙申喬往按,盡發紅苗殺掠害民狀,郭琇等皆坐罷。趙申喬調任偏沅巡撫
康熙四十二年(1703),疏言與總督喻成龍檄衡永道張士可入苗洞宣撫,已聽命者二十餘寨,並與提督俞益謨發兵討諸不率命者。上命尚書席爾達等率荊州駐防滿洲兵,並檄廣東、貴州、湖北三省提督,匯合喻成龍等進攻。自龍椒洞至於天星寨,分道搜剿,斬悍苗千餘,三百餘寨鹹聽命受約束,苗亂悉定。趙申喬疏上善後諸事,移辰沅道駐其地。上獎徵苗諸將,貴州提督李芳述功勞最大,並褒趙申喬強毅。
康熙帝南巡,在行在接見趙申喬,上以潮南地偏遠,官吏私徵、加耗倍於他省,特詔申飭。趙申喬還,建上諭碑亭於通衢,示屬吏,並疏劾巴陵知縣李可昌等違例苛斂,奪官逮治。
康熙四十五年(1706),趙申喬疏言:“清浪衞(今貴州鎮遠縣)、平溪衞(今貴州玉屏縣)地處山僻,請改米徵銀,俾省運費。”
康熙四十六年(1707),疏言:“漕運旗丁舊有耗贈、行月銀米,於起運前預發。給事中戴嵩條奏俟至通州補發,意在防其虧缺。湖南運道遠於江、浙,例本無耗贈,惟恃行月銀米為轉運之資。今既扣存,窮丁不能涉遠,必致誤漕。請仍舊例預發。”上許之,著為令。
康熙四十七年(1708),命赴湖北按審荊州同知王侃等侵蝕木税,疏請裁港口渡私税,荊州關税部差如故。趙申喬還,又請以靖州屬鸕鷀關税併入辰州關。別疏言:“營兵給餉,每於正月支領,時地丁尚未開徵,挪移則累官,預徵則累民,請以隔歲餘存米石撥給兵餉。”並下部議行。內閣學士宋大業祭告南嶽還京師,劾趙申喬輕褻御書,詔詰趙申喬。趙申喬疏辨,並言:“宋大業初使湖南,饋金九千。此次再使湖南,饋金五百,意不滿足,寫信給布政使董昭祚,言南嶽廟工餘銀毋報部。臣仍報部充餉,以是誣劾。”宋大業坐奪官,趙申喬降五級留任。
康熙四十八年(1709),疏劾提督俞益謨取兵糧三十五石,詔詰俞益謨。俞益謨劾申喬苛刻,請並解官質訊。康熙四十九年(1710),上命尚書蕭永藻往按,蕭永藻察趙申喬疏實,上為罷俞益謨,而命趙申喬還職。不久,擢左都御史

趙申喬興起南山案

康熙五十年(1711),疏請刻頒部行則例。彈劾編修戴名世“恃才放蕩”,所著《南山集》、《孑遺錄》有大逆語。一場文字獄,由此興起,株連達數百人,朝官32人被查辦。
康熙五十二年(1713)定案,戴名世被殺。 [3] 

趙申喬為官清廉

康熙五十一年(1712),疏請禁營兵冒名食糧;又言上普免各省地丁錢糧,惟潼關衞大同府徵本色,不在蠲例,請如奉天台灣例,一體蠲免:並允所請。又疏言每歲農忙,京師當遵例停訟。上諭曰:“農忙停訟,聽之似有理,實乃無益。民非獨農也,商訟則廢生理,工訟則廢手藝。地方官不濫準詞狀,準則速結,訟亦少矣。若但四月至七月停訟,而平日濫準詞狀,又復何益?且此四月至七月間,或有奸民詐害良善,冤向誰訴?八月以後,正當收穫,亦非閒時。福建、廣東四季皆農時,豈終歲停訟乎?讀書當明理,事有益於民,朕即允行,否則斷乎不可也。”
康熙五十二年(1713),廣東饑荒,命往督平糶,尋授户部尚書
康熙五十三年(1714),旗丁請指圈滄州民地,直隸巡撫趙弘燮議以旗退地另撥,部議不許。趙申喬言滄州民地有旨停圈,宜如趙弘燮議,上從之。時方鑄大錢,商人請納銀領易小錢送寶源局改鑄,命內務府會户部議。趙申喬言:“收小錢,有司責也,商人圖利,恐近藉端擾民,不可許。”而疏已上,議準趙申喬奏,請罷斥。上召問狀,趙申喬言:“司官但送侍郎畫題,為所藐視,無顏復居職。”上曰:“君子懲忿窒欲,此語宜詳思。司官藐視,但當奏劾。爾性苛急,不能容人。天地之大德曰生,非但不殺而已。蓋於萬物皆養育而保全之。爾在官誠廉,然豈可恃廉而矯激乎?”命任事如故。卒用趙申喬議,罷商人納銀領錢。

趙申喬痛失愛子

趙申喬之子趙鳳詔,官太原知府。上幸龍泉關,趙鳳詔入謁,上以趙申喬子優遇之。問巡撫噶禮賢否,趙鳳詔言噶禮清廉第一,上為擢噶禮江南總督。及噶禮以貪敗,上舉趙鳳詔問尚書張鵬翮,張鵬翮言其貪。
康熙五十四年(1715),山西巡撫蘇克濟劾趙鳳詔受賄至三十餘萬,命奪官按治。趙申喬疏謝不能教子,請罷斥,上責其詞意忿激,非大臣體,命任事如故。趙鳳詔坐受賄罪至死。

趙申喬屢受優待

康熙五十九年(1720),以病乞休。上仍獎趙申喬清廉,令在官調治。趙鳳詔贓款未清,命免追,並諭大學士,謂“速傳此旨,使其早知,庶服藥可效也”。尋卒,年七十有七,賜祭葬,諡恭毅。
雍正元年(1723),加贈太子太保。雍正六年(1728),湖廣總督邁柱疏劾屬吏虧帑,有趙申喬在偏沅時事,例當分償。雍正帝特命免之。 [2] 

趙申喬人物評價

清史稿》:申喬名輩差後,清介絕流輩,慷慨足以任國家之重。貞元之際,自據亂入昇平,開濟匡襄,諸臣與有力焉。
康熙帝:趙申喬甚清廉,但有性氣,人皆畏其直。朕察其無私,是以護惜之。 [2] 

趙申喬家族成員

長子:趙熊詔,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狀元,官至侍讀學士 [3] 
次子:趙鳳詔,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進士,歷任山西沁水臨汾知縣,官至太原知府,因貪腐案被殺。 [2] 
子:趙鯉詔,康熙四十七年(1708)舉人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