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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濤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鎖定
趙濤,男,藏族,1970年12月生,山東泰安人,199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1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西藏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2022年2月,趙濤(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日喀則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7] 
中文名
趙濤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藏族
籍    貫
山東泰安
出生日期
1970年12月
畢業院校
西藏民族學院

趙濤人物履歷

1988.09—1991.07 西藏民族學院學生
1991.07—1992.07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檢察院試用期
1992.07—1994.01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檢察院科員
1994.01—1995.04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檢察院副科級助理檢察員
1995.04—1999.02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檢察院副科級檢察員
1999.02—2001.06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處副處長(1997.08-1999.12取得西藏自治區黨委黨校函授學院法律專業大學學歷)
2001.06—2002.11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處處長
2002.11—2008.07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2002.09-2005.03在清華大學遠程教育學院法律專業學習)
2008.07—2008.12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司法局黨組副書記
2008.12—2011.06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司法局局長
2011.06—2013.04 西藏自治區尼木縣副書記、縣長
2013.04—2016.02 西藏自治區林周縣書記(2012.09-2015.07取得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法學理論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歷)
2016.02—2016.03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
2016.03—2016.03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督察長
2016.03—2017.03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督察長
2017.03—2017.09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督察長,武警西藏總隊拉薩市支隊黨委委員、常委、第一書記
2017.09—2020.10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督察長 [1] 
2020.08—2021.12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2-3]  [5] 

趙濤人物事件

趙濤違紀被查

2021年6月10日,據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西藏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趙濤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趙濤依法雙開

2021年12月,據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濤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趙濤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涉案財物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三令五申,長期大肆收受私營企業主禮品;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承攬項目提供幫助,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趙濤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不知恥、不知止,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由自治區紀委給予趙濤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5] 

趙濤決定逮捕

2021年12月,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趙濤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6] 

趙濤提起公訴

2022年2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濤(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日喀則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濤利用擔任尼木縣委副書記、縣長,林周縣委書記,拉薩市副市長,拉薩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