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趙海東

(江西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

鎖定
趙海東,男,1973年5月出生,漢族,江西尋烏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1992年8月參加工作,1996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3]  曾任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3] 
2022年5月,江西檢察機關依法對趙海東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6] 
中文名
趙海東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西尋烏
出生日期
1973年5月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趙海東人物履歷

1992年8月至2008年7月,先後在尋烏縣留車中學、尋烏縣留車鎮南橋鎮教辦、江西省委黨校工作;
2008年7月,任南昌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2010年6月,任南昌市委副秘書長、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2011年9月,任南昌市委副秘書長、市委辦公廳主任(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掛職任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
2015年12月,任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9年2月,任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其中2016年10月起,先後兼任南昌臨空經濟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贛江新區經開組團、臨空組團黨工委副書記、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南昌臨空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21年9月至11月,先後被免去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贛江新區經開組團、臨空組團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南昌臨空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 [3] 

趙海東人物事件

趙海東接受調查

2021年10月7日,據江西省紀委省監委消息,贛江新區經開組團黨工委書記,贛江新區臨空組團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南昌經開區黨工委原書記,南昌臨空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趙海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趙海東免去職務

2021年11月3日,經南昌市政府研究,決定:免去趙海東同志兼任的南昌臨空經濟區管委會主任職務。 [2] 

趙海東依法雙開

2022年3月,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省監委對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趙海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趙海東與黨離心離德,背離黨性毫無忠誠,欺上瞞下毫無節操,處心積慮對抗組織、欺騙組織,是典型的兩面人、偽君子;政績觀嚴重扭曲,對黨中央“三新一高”等重大決策部署陽奉陰違、自行其是,嚴重破壞任職地方政治生態和營商環境;投機鑽營毫無底線,不信組織信關係,把權力當作資本,利用工程項目等資源大搞利益輸送和政治投機,通過商人掮客跑官要官;沉湎於燈紅酒綠、紙醉金迷,生活糜爛毫無廉恥,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大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擅權妄為毫無宗旨意識,漠視羣眾利益,公權私用,大肆插手工程項目和融資平台資金使用,通過特定關係人代持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趙海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海東開除黨籍處分;由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趙海東依法逮捕

2022年4月,江西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趙海東(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宜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趙海東決定逮捕。 [4] 

趙海東官方通報

2022年4月29日,“廉潔江西”發佈關於江西省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的通報。其中: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趙海東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和旅遊等活動安排,違規領取獎金問題。2016年至2021年,趙海東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禮品禮金摺合共計14.57萬元;多次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有償異性陪侍及旅遊活動,相關費用由管理服務對象支付;在相關單位掛職期間違規領取獎金共計22.73萬元。趙海東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3月,趙海東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5] 

趙海東提起公訴

2022年5月,江西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趙海東(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海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宜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海東利用擔任南昌紅谷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南昌臨空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