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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永軍

(原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鎖定
趙永軍,男,漢族,1963年4月出生,陝西涇陽人,管理學博士,198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1年10月,陝西檢察機關依法對趙永軍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6] 
中文名
趙永軍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陝西涇陽
出生日期
1963年4月 [1] 

趙永軍人物履歷

1984年07月至1987年04月任陝西財經學院黨委宣傳部秘書;
1987年04月至1999年01月先後任中國農業銀行西安市分行計劃信貸處處長助理、信息電腦中心副主任、營業部副主任、城東支行副行長、解放路支行副行長;
1999年01月至2000年01月任中國農業銀行陝西省分行營業部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00年01月至2007年08月先後任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07年08月至2015年01月先後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主任、副理事長(其中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兼任陝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5年01月至2016年09月任陝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6年09月至2017年11月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陝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陝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2018年12月任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 
中國共產黨陝西省第十三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陝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委員、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3] 

趙永軍任免信息

2021年1月,趙永軍不再擔任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職務。 [4] 

趙永軍人物事件

趙永軍紀律審查

2020年11月,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趙永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趙永軍開除黨籍

2021年10月,經中共陝西省委批准,陝西省紀委監委對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趙永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趙永軍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搞政治攀附,謀求職務晉升;對抗組織審查,串供並轉移、隱匿證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規決策重大事項;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利用職權為他人在職工錄用、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干預基層貸款審批、工程項目承發包事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扶貧工作消極應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
趙永軍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紀法意識,政治上攀附,通過利益輸送,尋靠山找後台,以獲取政治經濟利益;經濟上貪婪,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甘於被圍獵,把金融貸款審批權、國企幹部人事權作為換取個人利益的籌碼,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收受賄賂;生活上腐化,貪圖享受。趙永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永軍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陝西省第十三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5] 

趙永軍提起公訴

2021年10月,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趙永軍(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寶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永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永軍在擔任陝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董事長,陝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貸款審批、職務晉升、職工錄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趙永軍公開通報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通報,2013年至2020年,趙永軍先後收受禮金共計45萬元和20箱高檔白酒等禮品,其中多次發生在春節期間;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與家人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赴海南、貴州以及日本、老撾、馬爾代夫等地旅遊,相關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趙永軍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20萬元。 [7] 

趙永軍學術研究

先後主持世界銀行中國農村金融發展項目、陝西省金融學會重點研究課題等科研項目10餘項,公開發表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等相關學術論文10餘篇。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