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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景文

(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執行董事)

鎖定
趙景文,男,漢族,1954年7月出生,黑龍江依安人,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專業畢業,法學碩士學位。曾任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執行董事,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2021年9月18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趙景文受賄、貪污一案,對被告人趙景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三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三百二十萬元。 [5] 
中文名
趙景文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黑龍江省依安縣
出生日期
1954年7月
畢業院校
中國政法大學

趙景文人物履歷

18歲就入伍當兵,曾經當過解放軍報的通訊員,也當過鐵道兵,修過鐵路。
1983年轉業到了中信集團的監察室工作。後來中信集團的法務部即由他組建。為了幹好這個法務部,沒有法律基礎的趙景文開始學習法律,併到中國政法大學攻讀了碩士學位。
2001年11月任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常務董事、副總經理。 [6] 
曾任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監察室副主任,監察部、法律部主任,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協理,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執行董事,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趙景文人物事件

趙景文違紀被查

2019年2月2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執行董事趙景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趙景文開除黨籍

2019年7月1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執行董事趙景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趙景文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擅自改變出國考察行程、藉機公款旅遊,違規安排下屬單位支付個人費用;違規低價購房,違規兼職取酬,收受禮品、禮金;擅權妄為,利用國有企業的信譽和地位大搞權錢交易,謀取個人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在工作調動、職務晉升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損公肥私,貪佔國有財產。
趙景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污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趙景文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趙景文依法逮捕

2019年8月,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執行董事趙景文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對趙景文作出逮捕決定。 [4] 

趙景文提起公訴

2019年9月,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執行董事趙景文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景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趙景文,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趙景文利用擔任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兼任中信生態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兼任中信旅遊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信紅河產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 

趙景文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2021年9月18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執行董事趙景文受賄、貪污一案,對被告人趙景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三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三百二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景文先後利用擔任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兼中信生態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收購、工程承攬、工作調動、職務晉升等方面為請託人提供幫助,夥同他人或者單獨非法收受人民幣1.91億餘元,其中9375萬元未取得,其個人獲取和應分得2049萬元,實際佔有549萬元;2007年至2013年,趙景文先後利用擔任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兼中信旅遊有限公司董事長、中信紅河產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套取公款後以偽造工程合同、使用虛假票據等方式平賬,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04萬餘元。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景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鑑於趙景文在共同受賄犯罪中的主動性和主觀惡性尚不突出,實際取得賄款數額較少;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和部分受賄事實,其貪污犯罪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