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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文生

(雲南省消防救援總隊原黨委副書記、總隊長)

鎖定
趙文生,男,漢族,1967年11月出生,福建福州人,大學本科學歷,1989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雲南省消防救援總隊黨委副書記、總隊長(總隊級正職,高級指揮長消防救援銜)。 [3]  [5] 
2023年4月,趙文生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3] 
中文名
趙文生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福建福州
出生日期
1967年11月

趙文生人物履歷

1990年07月至2008年12月,歷任福建省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隊見習學員、參謀、助理工程師、中隊長、秘書科副科長、科長、區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支隊政治處主任、副支隊長;
2008年12月至2013年04月,任福建省龍巖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
2013年04月至2017年09月,歷任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副參謀長、參謀長、副總隊長;
2017年09月至2019年01月,任雲南省公安消防總隊總隊長;
2019年01月,套改為雲南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級正職;
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任雲南省消防救援總隊黨委副書記、總隊長(總隊級正職,高級指揮長消防救援銜)。 [4-5] 

趙文生人物事件

趙文生審查調查

2022年6月2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雲南省紀委監委消息:雲南省消防救援總隊黨委副書記、總隊長趙文生(高級指揮長消防救援銜)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雲南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1] 

趙文生罷免代表

2022年9月,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 第七十四號:怒江州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罷免趙文生的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同意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趙文生的代表資格終止。 [2] 

趙文生依法雙開

2023年4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雲南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雲南省紀委監委對雲南省消防救援總隊原黨委副書記、總隊長(總隊級正職,高級指揮長消防救援銜)趙文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趙文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政治意識,在黨內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參與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將個人費用由下屬單位支付,長期違規佔用住房;違背組織原則,為謀求個人職務升遷在民主推薦、組織考察中私下拉票,利用職務影響在幹部選拔錄用、消防員職務晉升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生活腐化,貪圖吃喝享樂;紀法底線失守,膽大妄為,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在消防裝備採購、消防工程項目承攬、建審驗收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賄賂。
趙文生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九大後和消防隊伍轉制後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違法,嚴重破壞消防救援隊伍政治生態和社會形象。趙文生的行為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應急管理部黨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趙文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取消高級指揮長消防救援銜;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