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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文彬

(贛州銀行新餘分行原行長)

鎖定
趙文彬,贛州銀行新餘分行原行長。
中文名
趙文彬
職    務
贛州銀行新餘分行原行長
重要事件
趙文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人物事件
2013年至2015年期間,趙文彬利用擔任贛州銀行新餘分行副行長、行長的職務便利,在辦理貸款業務中,單獨或夥同劉志強,向新餘市渝水區興盛貿易有限公司、新餘市日強貿易有限公司、新餘市廣城置業有限公司、九江市東方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新餘市力上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5家貸款公司負責人晏某、胡某根、朱某雲、張某共索取銀行承兑匯票6420萬元。
其中,趙文彬在獲得6420萬元銀行匯票過程中,隱瞞了其收取的大部分好處費,分給劉志強銀行匯票600萬元、現金253.855萬元。趙文彬個人實得5566.15萬元,劉志強個人實得853.85萬元。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中,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文彬在擔任贛州銀行新餘分行副行長、行長期間,被告人劉志強在擔任贛州銀行渝水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
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趙文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劉志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扣押的贓款3778.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趙文彬和劉志強均提出上訴,認為其是與贛州銀行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員工,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1] 
二審判決
改判趙文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劉志強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