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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強

(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鎖定
趙強,男,漢族,1957年8月出生,籍貫山東萊州,出生安徽省蕪湖,1975年3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安徽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2019年7月11日下午,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強受賄案,對被告人趙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中文名
趙強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安徽蕪湖
出生日期
1957年8月
畢業院校
安徽大學

趙強人物履歷

1975.03——1976.02,安徽省和縣歷陽鎮第五小學民辦教師;
1976.02——1977.12,安徽省和縣二中民辦教師;
1977.12——1978.01,安徽省和縣廣播站編播員;
1978.01——1982.01,安徽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2.01——1991.09,安徽省公安廳政治部秘書科辦事員、科員、副科長、科長;
1991.09——1993.01,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秘書科科長;
1993.01——1997.07,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副主任兼秘書科科長;
1997.07——2000.05,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副主任、調研員;
2000.05——2004.09,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其間:2002.03——2002.05,參加安徽省委黨校縣處一班學習);
2004.09——2014.04,安徽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總隊長(副廳級);
2014.04——2014.05,安徽省公安廳黨委委員、交通警察總隊總隊長(副廳級);
2014.05——2017.09,安徽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1] 
2017.09,退休。

趙強人物事件

趙強違紀被查

2018年4月4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趙強開除黨籍

2018年8月13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趙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多次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轉移涉案物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政治規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不動產及投資情況,為他人職務調整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等財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趙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不講忠誠、忘卻初心,知法犯法、亦官亦商,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安徽省監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強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 

趙強依法逮捕

2018年8月21日,安徽省公安廳原副廳長趙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安徽省公安廳原副廳長趙強(副廳級)決定逮捕,並指定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審查起訴。 [3-4]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時認定,趙強在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交警總隊總隊長、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業務承接、獲取車牌號碼、催要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犯罪。 [4] 

趙強提起公訴

2018年9月12日,安徽省公安廳原副廳長趙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趙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六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4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趙強利用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交警總隊總隊長、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申報、設備採購、車牌號辦理、車輛銷售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安徽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趙強一審開庭

2018年11月20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強涉嫌受賄一案。
趙強受審現場 趙強受審現場
六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趙強在2004年至2018年間,利用擔任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交警總隊總隊長、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376.8227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2007年至2013年間,利用擔任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人民幣124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500.8227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趙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趙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本案將擇期宣判。 [6] 

趙強一審宣判

2019年7月11日下午,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強受賄案,對被告人趙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趙強利用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交警總隊總隊長、副廳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信息化建設及維護、設備採購、車牌號辦理、貨款催要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在醫療設備採購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99.5858萬元。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趙強到案後主動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實,動員親屬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趙強表示考慮後確定是否提起上訴。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