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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駕駛

(容易引發惡性事故的交通違法行為)

鎖定
超速駕駛是指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超過本路段規定的時速。
超速駕駛,這個是國內高速公路上最常見、也是最容易引發惡性事故的交通違法行為。
中文名
超速駕駛
外文名
Overspeed driving
定    義
駕駛速度超過規定值
危    險
影響駕駛人的視覺,使制動距離變長,影響車輛操作穩定性

超速駕駛概念

俗話説十次事故九次快,違法超速的危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超速影響駕駛人的視覺
駕駛人的視野、動視力(駕駛人在駕車運行中的視力)等會隨車速的變化而變化。時速40公里時,一般駕駛人可看清前方200米內的物體;時速100公里時,就只能看清160米內的物體了。超速行駛會使駕駛人視野變窄,視力減弱,對前方突然出現的險情難以有效處置。
超速使制動距離延長
車輛的制動距離主要受車速制約。由於慣性作用,車速越快,制動距離越大,從而增大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超速影響車輛操作穩定性
特別是在彎道處,由於離心力的作用,易使車車輛發生側滑或傾斜。在同等條件下,車速提高1陪,其離心力會增大3陪,過大的離心力容易使車輛失控,出現側翻。

超速駕駛超速駕駛的處罰

根據2022年4月1日起新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9分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6分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6分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3分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到20%的,一次記1分 [1] 

超速駕駛超速行駛傷害

一、超速行駛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
超速行駛,破壞了車輛在特定環境工作中的指數,加大了車輛的工作強度和負荷,加劇了機件的磨損和損毀。特別對車輪更是不利,跳躍性、拖滑性磨損不説,還提高了摩擦温度,輪胎極易老化和變形,引發爆胎事故。
二、超速行駛影響駕駛人及時、準確地操作。
長時間超速,駕駛人對弱刺激的反應就會發生變化,對本不應作出反應的也作出反應,而對本該作出反應的反而遲遲不作反應。
三、超速行駛有時會使駕駛人的思維判斷失誤。
駕駛人在思考問題時除根據感知材料外,還得藉助經驗分析、判斷。在變速行駛時一旦出現意外,即使當機立斷也需要時間考慮,有些事故就是在做出決定的這一瞬間發生的。
四、超速行駛給注意力轉移帶來困難。
超速行駛時,駕駛人要集中注意前方動態,不斷超車、會車。每次超車、會車都要將注意力由車外轉移到車內(操作制動、離合、轉向、加速)和檢視儀表,在這短短几秒鐘內,注意力多次轉移易產生疲勞,進而引發事故。
五、超速行駛時,超車、會車的機會增多,行駛間距縮短,車外情況應接不暇,駕駛人心理能量和重量能量消耗很多,易感到疲勞,時間一久還會瞌睡,極易引發事故。
六、超速行駛時,駕駛人對速度的判斷能力下降。
駕駛人在高速行駛時,不但對所駕車輛速度不能正確判斷,而且對行人、非機動車、其他機動車速度也會低估。在超越前車時就易低估對向來車的速度和距離,同時低估要超越前車的相持距離,發現情況往往措施過遲,易發生相撞或刮擦事故。
七、超速行駛減弱了駕駛人對空間的認識能力。
車速越快,注視點越遠,時速在50公里以上,注視點常在305-601米以外。由於注視點前移,視野狹窄,清晰度不良,對一些小而變化慢的事物難以辨認,臨近發現時已措手不及。
八、超速行駛時駕駛人不能全面、正確感知車內外的變化。
要確保行車安全,首先是依靠人的感知,如果時間太短促,人就無法感知。如汽車以50公里的時速行駛,0.1秒前進1.39米,車窗外事物一掠而過,而人在視野內感覺一個目標要0.4秒,看清事物平均需1秒鐘。如果速度太快就無法獲取足夠的道路信息,當感知與現實情況接近時,靠經驗或許還可能安全駕駛,但在陌生道路行駛時就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