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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範圍經營
鎖定
超範圍經營是指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的所記錄經營範圍而從事的經營活動。
- 中文名
- 超範圍經營
- 釋 義
- 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的所記錄經營範圍而從事經營活動。
超範圍經營處理情形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監督管理:
超範圍經營超非許可類
超範圍經營超許可類
依據《無證無照查處經營辦法》第五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2]
。目前採取對2022版行政清單做出了修訂,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
[4]
,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3]
。
超範圍經營簽訂合同效力
對於企業法人超出經營範圍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也就是説,只要不違反限制經營等,企業法人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此點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上述所謂限制經營,即體現為國家產業的規制;所謂特許經營,即國家宏觀經濟和整體社會利益的經營活動,如煙草專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藥品等;所謂禁止經營,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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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3-01-13]
- 2.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17-08-06[引用日期2023-01-21]
- 3.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2-01-20[引用日期2023-01-21]
- 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佈《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國辦發〔202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3-02-28[引用日期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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