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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收分成

鎖定
超收分成是對地方年度決算收入超過年度計劃的部分,按規定比例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成。一般在“以支定收,一年一變”的體制中使用。1980年後改行“以收定支,五年不變”體制,雖不再單列超收分成,但地方多收可以多留多支,仍然體現原超收分成的積極作用。地方預算從完成收入計劃中得到的分成,用來抵補中央核定給地方的支出;超收留用部分,則由地方在原訂支出計劃以外另行安排支出。因而擴大了地方機動財力 [1] 
中文名
超收分成
類    型
收入分配形式
考核種數
2
領    域
經濟
介紹
考核年度財政收入完成情況的指標有兩種:①中央財政按年度核定的地方預算收入指標;②中央財政核定的地方財政收入包乾基數(一般幾年不變)。計算超收數額的辦法,是將年度財政收入實際完成數與年度預算指標或財政收入包乾基數進行比較,超額部分即為超收數額。超收分成比例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根據不同時期經濟和財政的要求及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這種收入分配辦法與地方財政收入執行情況、考核任務數聯繫在一起,體現了責任、利益的結合,對於鼓勵地方財政積極組織財政收入有一定的作用。但由於經濟情況經常變化,收入指標或收入包乾基數難以做到完全合乎客觀實際。1979年以前曾對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採用過這種形式;1980~1985年在一部分地區仍繼續實行。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