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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

鎖定
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税,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具體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廢物罪。
中文名
走私罪
外文名
offense of smuggling

走私罪定 義

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税,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具體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廢物罪。

走私罪法條依據

走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二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税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間接走私行為以相應走私犯罪論處的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走私共犯】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走私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修改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惜植物、珍惜植物製品罪罪名。

走私罪犯罪構成

走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刑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
又走私的行為。
1、犯罪構成
(1)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行為。本罪行為對象包括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物品,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特定免税貨物、物品。
2、走私行為內容包括以下方式:
(1)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
(2)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採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物品的。
(3)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税,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税貨物或者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進境的海外運輸工具等,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其中的“保税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税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税倉庫、保税工廠、保税區或者免税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銷售牟利”,是指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銷售海關監管的保税貨物、特定減免税貨物等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該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根據偷逃的應繳税額是否達到刑法第15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標準予以認定。實際獲利與否或者獲利多少並不影響其定罪。但是,在貨物由於質量等問題不可能復運出境的情況下,行為人為避免損失而擅自在境內銷售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4)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税,擅自將減税、免税進口捐贈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用於特定企業、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的貨物、物品,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對這類走私行為應按正犯處罰,而不是按幫助犯處罰。
(6)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7)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2、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故意的認識因素的具體內容,因走私行為的具體方式以及走私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行為人是否具有走私罪的故意,常常是司法實踐難以認定的問題。
根據立案標準以及“兩高”、海關總署2002年7月8日《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或者推定行為人具有走私故意:
(1)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
(2)用特製的設備或者運輸工具走私貨物、物品的;
(3)未經海關同意,在非設關的碼頭、海(河)岸、陸路邊境等地點,運輸(駁載)、收購或者販賣非法進出境貨物、物品的;
(4)提供虛假的合同、發票、證明等商業單證委託他人辦理通關手續的;
(5)以明顯低於貨物正常進(出)口的應繳税額委託他人代理進(出)口業務的;
(6)曾因同一種走私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7)其他有證據證明的情形。行為人誤以為是普通貨物、物品而走私,但客觀上走私了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屬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只能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犯罪認定
在走私的貨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第350條規定的貨
物、物品(以明知為前提),構成犯罪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定罪處罰(不明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的,按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處理);構成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又走私武器、彈藥等物品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實施了數行為(不屬於想象競合犯),實行數罪併罰。
根據《走私案件解釋》的規定,實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犯罪
既遂:(1)在海關監管現場被查獲的;(2)以虛假申報方式走私,申報行為實施完畢的;(3)以保税貨物或者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為對象走私,在境內銷售的,或者申請核銷行為實施完畢的。
3、量刑處罰
(1)一般規定
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加重情形
根據《走私案件解釋》的規定,偷逃應繳税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税額較大”;偷逃應繳税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税額巨大”;偷逃應繳税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税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税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2)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3)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羣走私的;(5)聚眾阻撓緝私的。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偷逃應繳税額巨大、特別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特別嚴重的,應適用對應的法定刑,而不能適用最低檔法定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包括未經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根據刑法第157條的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實行數罪併罰。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共同走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對共同走私所偷逃應繳税額負責。

走私罪走私禁止進口或出口的物品犯罪

本部分共九個罪名(第151條、第152條)。兜底罪名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 物品罪。八個具體罪名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
1、共同特徵總結
(1)走私方向。這九個罪,六個罪是雙向禁止,禁止進出口。三個罪是單向禁止。
走私文物罪與走私貴重金屬罪:只禁止出口,不禁止進口,這兩個罪的走私方向是岀口。
走私廢物罪:只禁止入境,不禁止出境,該罪的走私方向是進口。
(2)單位犯罪:所有的走私犯罪都可由單位構成,包括這裏的九個罪名,也包括走私普 通貨物、物品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走私毒品犯罪。
(3)《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的死刑。但走私毒品罪還有死刑。
2、走私武器、彈藥罪
(1)彈頭、弾殼。根據司法解釋:①第一,走私能夠使用的彈頭、彈殼,定走私彈 藥罪。第二,走私報廢或者無法組裝使用的彈頭、彈殼,但不屬於廢物的,定走私普通貨 物、物品罪。第三,走私被鑑定為廢物的彈頭、彈殼,定走私廢物罪。
(2)仿真槍問題。第一,如果不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則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 罪。第二,如果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則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第 三,如果鑑定為槍支,則定走私武器罪。
(3)走私武器、彈藥的行為,雖然也屬於運輸、郵寄彈藥,但不再定非法買賣、運輸、 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罪。但是,走私武器、彈藥進境後又買賣的,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 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的,由於是兩個行為侵犯兩個法益,應數罪併罰。
3、走私假幣罪
(1)走私假幣罪的假幣,是指正在流通的貨幣,包括人民幣、境外貨幣。
(2)走私假幣的行為雖然也屬於運輸假幣,但不再定運輸假幣罪。也不再認定為購買假 幣罪。但是,走私假幣進境後,又出售的,構成走私假幣罪和出售假幣罪,由於是兩個行為 侵犯兩個法益,應數罪併罰。
4、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
(1)牟利目的。走私淫穢物品罪的成立,要求具有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但是否實現這 種目的,在所不問。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要求具 有牟利目的。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64條)不要求具有牟利目的。
(2)罪數。走私淫穢物品進境後,販賣、傳播牟利的,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和販賣、傳 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由於是兩個行為侵犯兩個法益,應數罪併罰。
5、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1)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貴動物及 其製品,定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2)根據司法解釋,本罪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包括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 物、物品。這是一種擴大解釋。

走私罪常見問題

走私罪走私犯罪的故意內容及定罪:

1、如果行為人對於走私的對象其內容是不明確的,主觀上存在“概括的故意”, 即無論走私什麼都在行為人的故意範圍之內,則以實際走私對象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但行為人主觀上已經有了明確的走私具體對象的故意,實際走私對象與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不一致的,應按認識錯誤處理。
第一,行為人具有犯輕罪的故意但是卻造成了重罪的結果的情形,如行為人誤以為是普通貨物、物品而走私,結果卻走私了淫穢物品或者文物。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二,行為人具有犯重罪的故意,但是卻造成了輕罪的結果的情形,如行為人誤以為是核材料而走私,結果卻走私了普通貨物、物品,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走私核材料的故意,但是客觀上卻沒有產生核材料被走私的結果,連走私核材料的客觀危險性都不具備,所以,不能僅僅根據其主觀意圖就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罪走私罪中的罪數問題:

1、走私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與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
2、武裝掩護走私的,以走私罪從重處罰——《刑法》第157條第1款。

走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需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

走私淫穢物品罪需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自己觀賞不構成犯罪,之所以對走私淫穢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主要在於,此類目的會導致淫穢物品的擴散。

走私罪案例剖析

走私罪威某·平·C走私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1997.02.28 / 二審
1、案例詳情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威某·平·C於1995年7月1日至12月30日間,置中美合資上海統一紙業有限公司中方管理人員的多次反對於不顧,將16只集裝箱計238噸“廢紙”、“混合紙”,先後5次用佗河輪、羅斯福總統輪、華盛頓總統輪、林肯總統輪從美國洛杉磯港、奧克蘭港運抵我國上海市吳艙港和外高橋港。其中,運至吳液港區的2只集裝箱已向吳淞海關報關,因未取得國家環保局簽發的准予進口證明,海關未予放行。運至外高橋港區的14只集裝箱,由於無法取得環保機關准予進口的證明而未向海關報關。1996年5月,上海海關在清理各口岸滯留貨物時,會同環保、商檢機關對滯港未提的16只集裝箱進行了開箱查驗,發現箱內有大量污染環境的生活垃圾和少量醫用廢物,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要求,屬於我國禁止進口的廢物。經向“收貨方”中國出口商品基地建設某省公司和中國某省畜產品進出口公司査詢,發現是威某·平·C冒用上述公司的名義,實施進口廢物的行為,繼而從威某·平·C處查獲了上述集裝箱的4票提單副本、傳真件及其他有關單據,威某·平·C也承認了16只集裝箱是其進口的事實。
2、一審意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威某·平·C為逃避我國海關監管,違反我國《海關法》第十八條關於“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和有關單證”的規定,以冒用我國公司名義、假報貨物名稱的手段進口238噸我國禁止進口的廢物,其行為觸犯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構成走私罪。威某·平·C雖然是美國人,但是他在我國境內實施犯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的規定,應當受到我國刑法的處罰。據此,該院於1997年1月13日判決:
被告人威某·平·C犯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50萬元,並附加驅逐出境。
第一審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威某·平·C不服判決,以其不是發貨人,其行為不構成走私罪為由,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威某·平·C的辯護人也以進口廢物是法人行為,原判決在沒有查清進口廢物的總重量和廢紙與廢物各佔多少比例時就認定威某·平·C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依據不足為由,要求對威某·平·C從輕處罰。
3、二審意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威某·平·C的犯罪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實:在港口滯提的16只集裝箱,有美國總統輪船(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證明,證實威某·平·C是這些集裝箱的美國發貨公司代理人;從威某·平·C處查獲的提單、發票、裝箱單、運輸單;中國出口商品基地建設某省公司、中國某省畜產品進出口公司關於從未委託威某·平·C進口16箱廢物的聲明;威某·平·C於1996年1月、5月寫給這兩個公司承認自己冒用兩公司的名義進口了上述16只集裝箱廢物的信以及對這兩封信所作的筆跡鑑定等書證,證實威某·平·C冒用中國公司的名義進口,這些集裝箱在中國的收貨人是威某·平·C;對集裝箱內所裝的物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出具的《檢驗證書》、《關於査驗十六箱廢物的意見》,證實屬於我國禁止進口的廢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威某·平·C犯走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威某·平·C置中方管理人員的勸告於不顧,為達到營利的目的,非法進口我國禁止進口的廢物238噸的行為,完全是威某·平·C個人實施的,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刑事責任。原判根據威某·平·C非法進口我國禁止進口的廢物238噸這一事實,依照《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對威某·平·C以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50萬元,附加驅逐出境的刑罰巳屬從輕處罰。威某·平·C的上訴理由和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據此,該院於1997年2月28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案例要旨
外國人以冒用我國公司名義、假報貨物名稱的手段進口我國禁止進口的廢物,其行為觸犯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構成走私罪。

走私罪楊明某、林壽某走私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 1994.02.24 / 死刑複核
1、案件詳情
被告人楊明某在任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局邊防分局三灶邊防大隊副大隊長、負責緝私工作期間,為牟取暴利,於1993年2月間,與走私分子鄺建某、陳光某、林建某(均另案處理)共謀走私,商定從澳門偷運香煙到珠海三灶給走私分子黃鑄南等人(另案處理)銷售。由楊明某派人、派快艇護送裝載香煙船隻到達三灶碼頭,從中收取押運費。楊明某還與鄺建某在珠海市灣仔租用了裝載香煙的“珠三運06014”號船隻。爾後,楊明某串通被告人林壽某,以出海執行任務為名,指派警士張傑某、張某、肖桂某(均另案處理),穿警服帶槍支,駕駛快艇到澳門九澳深水碼頭附近海面接應,武裝掩護運載走私香煙船隻到三灶碼頭。同年3月8日至28日,楊明某先後四次率領林壽某及警士張傑某、張某、肖桂某共計走私香煙2300箱,總價額人民幣517.5萬元,其個人獲贓款48200元。被告人林壽某自同年3月8日至4月3日,先後參與用武裝掩護走私香煙五次,共計2900箱,總價額人民幣652.5萬元,其個人獲贓款43300元。案發後,被告人楊明某退贓款2萬元,被告人林壽某退贓款42800元。
2、一審意見
被告人楊明某、林壽某身為國家公安邊防人員,在負責緝私工作期間,為牟取非法所得,竟執法犯法,違反海關法規,利用職務之便,為走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香煙,其行為均已構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走私罪。楊明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策劃和組織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是本案主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林壽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本案從犯,依照該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比照主犯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明某犯走私罪,其掩護走私物品價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照《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並沒收其個人財產,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楊明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林壽某犯走私罪,其參與掩護走私物品價額巨大,鑑於系本案從犯,應當依照《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比照主犯楊明某減輕處罰,並沒收個人財產,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林壽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二審意見
第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楊明某以其是為單位走私,被告人林壽某以其受楊明某的指使參與武裝掩護走私等理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從輕處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楊明某關於是為單位掩護走私香煙牟利一節,經査,其向單位領導提出為單位掩護走私香煙牟利時,即被領導制止,本人仍一意孤行,擅自串通走私分子共謀走私香煙,從中牟取暴利。為首組織人員武裝掩護走私活動,其個人走私香煙的犯罪行為,有同案人的證詞和其他證據證實。楊明某否認個人掩護走私香煙,無事實證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林壽某以其是受楊明某的指使參與掩護走私為由,要求從輕處罰。經查,林壽某積極參與武裝掩護走私,從中牟取暴利,本應從嚴懲處,鑑於其系從犯,一審已減輕判處,現上訴要求還要從輕,據理不足,不予採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該院於1993年12月13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人楊明某、林壽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將維持一審判處被告人楊明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於1994年2月24日裁定:核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被告人楊明某以走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4、裁判要旨
國家公安邊防人員,在負責緝私工作期間,為牟取非法所得,竟執法犯法,違反海關法規,利用職務之便,為走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香煙,其行為均已構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走私罪。

走私罪相關詞條

放縱走私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