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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
鎖定
- 中文名
- 贓物罪
- 出 處
- 《法學大辭典》
所謂收受,是指搬運、寄藏及故買以外無償取得或持有財物的行為。所謂搬運,是指搬移運送,將贓物移離原所在地的行為。所謂寄藏,是指受託為他人寄存並藏匿贓物的行為。所謂故買,是指故意以有償行為,將贓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包括買賣、互易、清償債務等。所謂牙保,是指居間介紹贓物的買賣或其他交易,即為贓物的有償處分作媒介的行為。贓物罪是台灣刑法典分則中規定的一類犯罪,包括收受贓物罪、運藏故買或者牙保贓物罪和常業贓物罪等三種具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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