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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義務

鎖定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中文名
贍養義務
外文名
Support obligation
概    述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
家庭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贍養義務
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
法律責任
違反贍養義務的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相關事宜
這個不能適用訴訟時效

贍養義務定義

贍養,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包括兩種情況:
贍養義務 贍養義務
(1)子女對父母的贍養。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晚輩對長輩的贍養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上述規定是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贍養義務後贍養義務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温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

贍養義務家庭義務

法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1] 
釋義:本條是關於家庭中父母與子女之間撫養和贍養義務的規定。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一、父母的義務
1、撫養是指父母撫育子女的成長,併為他們的生活、學習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經離婚,對未成年的子女仍應依法履行撫養的義務。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在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出於某種原因不能維持生活時,父母也要根據需要和可能,負擔其生活費用或給予一定的幫助。
2、父母對子女有教育義務。
父母子女間的親密關係,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雙方在法律上應盡的義務,也是社會道德的必然要求。父母不但要對未成年子女從政治上、思想上關心教育,同時為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學習和受教育提供應有的物質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那種對子女只撫養不教育,或者只顧眼前利益讓子女“棄學務農”、“棄學從商”的做法,是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的,同時也是違反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父母雙方的共同義務和共同責任,而非一方的單方的義務和責任。即使夫妻離異,也不能免除該義務。
4、因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而引起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撫養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通過調解或判決,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對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構成犯罪的,應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子女的義務
1、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
2、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4、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
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贍養費用一般不低於子女本人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依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費用。經濟條件較好的子女應當自覺、主動地承擔較大的責任。贍養人之間也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5、 贍養人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幾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6、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法律責任,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三、禁止溺嬰、棄嬰、殘害嬰兒行為
溺嬰不僅僅指父母用水溺殺自己的嬰兒,父母殺死自己的嬰兒的行為都屬於溺嬰,包括將嬰兒用手扼死、用繩索勒死、活埋、悶死、餓死或凍死等行為。棄嬰是指父母對自己的嬰兒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
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嬰和棄嬰。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之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不論是否患有重病、是否有殘疾,父母都有義務予以撫養,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溺嬰屬於殺人罪,應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棄嬰構成遺棄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如屬於虐待,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嬰兒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是父母和子女應盡的義務。在特定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有撫養與贍養義務,兄、姐與弟、妹之間互有扶養義務。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贍養義務法律責任

1. 違反贍養義務的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客觀要件:
·第一,有侵權損害事實。贍養人違反贍養義務會造成被贍養人無飯可吃、無房可住、無衣可穿,流落街頭與他鄉。
第二、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明確規定贍養人的義務。其違法表現為不作為,即應該承擔贍養義務而不去承擔,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是顯而易見的。
·第三、違法行為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贍養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直接引起被贍養人生活處於困境,生命垂危甚至死亡。
主觀要件: 第一、須有行為能力。贍養人有行為能力並且有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承擔贍養義務。確有困難不能履行義務的可依法免除義務
第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養老育幼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當贍養人不履行義務時須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贍養義務造成贍養人權利受侵害,被贍養人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承擔必要的贍養費義務。依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違反贍養義務時,主要適用:停止侵害、返還財物、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對於須及時支付費用而不支付時,可要求贍養人停止侵害,立即支付;對於贍養人獵取老年人財物,造成老年人身處困境的,贍養人須返還財物,並對老年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對老年人有辱罵、體罰等行為的須賠禮道歉,請求被贍養人的原諒。
2. 違反贍養義務須承擔刑事責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贍養義務的贍養人,違法行為的程度未構成刑法上犯罪時,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應處罰。違法犯罪行為構成刑法某一罪時,贍養人須承擔刑事責任。實踐中贍養人行為會構成虐待罪、遺棄罪。

贍養義務相關事宜

一個老人共有4名子女(分別化名為甲、乙、丙、丁),從80年代到90年代老人和甲一起住,老人承諾房子歸甲。後因房子升值,乙、丙、丁便鼓動老人挑起家務矛盾,最終將甲告上法庭,要求甲將房子退還,之後,老人説永遠不認甲,十年沒有託任何人與甲進行任何形式的聯繫。10年之後,老人仍然健在,乙、丙、丁認為老人的房款不足以供養老人十年來的贍養費用,遂又找到甲。
問題:
1、如果在失去聯繫的這十年之中,乙丙丁用老人的名字看病,並鼓動老人要求甲分攤十年來的醫藥費,甲將如何應對(甲的經濟狀況不好,退休前曾享受過低保)?如果醫藥費十分高昂甲是否傾家蕩產也得支付?還是從法律上可以量力而行?
2、我國規定知情兩年之內不起訴視為放棄,這一點是否對本案例適用?也就是説,在法律上,甲是否可以只負擔最近兩年的醫療費和贍養費即可?
3、在甲、乙、丙、丁健在、並且甲不要求自己的子女贍養老人的情況下,甲的子女可不可以不贍養老人?
答:
1.父子之間不能因為口頭或書面的斷絕關係協議就致使法定的親屬權利義務消失。甲依然對父親負贍養義務。至於甲的經濟困難、之前兩代的人糾紛可以作為責任承擔大小的參考。同時,只要其父親沒有立遺囑,子女都享有繼承權
2.這個不能適用訴訟時效。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一個長久的過程,而不能拆分為幾個階段。法庭可以認為甲不履行贍養義務長達十年,所以,甲不能以訴訟時效過期為理由減免自己的義務。
3.義務是相對的,子女的贍養義務是父母的權利。父母在自己能夠獨立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子女暫時的贍養義務。但在父母有困難是,子女盡贍養責任義不容辭。所以我不同意樓上的意見。
至於樓主的説法,我想是指甲不讓自己子女扶養他爺爺。我也認為是可以的。中國的繼承法只規定了子女有繼承權,除非子女不在,其孫輩才有代為繼承權。反過來,子孫在父輩尚建在的情況下,沒有必要義務贍養祖父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