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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

鎖定
賴昌星,漢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於福建晉江,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主犯。曾擔任廈門遠華(集團)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福建省第八屆政協委員(2001年1月11日被撤銷)。
賴昌星在1999年案發後逃往加拿大,一直滯留在温哥華。2011年7月初,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拘留,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關於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同月23日,賴昌星被遣返回國,隨後,中國公安機關依法向其宣佈了逮捕令。2012年2月,檢察機關依法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4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賴昌星案;5月18日,判處賴昌星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未提出上訴。
中文名
賴昌星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8年9月15日
出生地
福建晉江
主要事件
遠華特大走私案主犯

賴昌星個人經歷

賴昌星主要年表

1958年9月,賴昌星出生於泉州晉江市青陽鎮燒厝村(今泉州晉江市西園街道燒厝社區)。早年在福建晉江以賣破爛為生。
20世紀70年代,偷渡香港從商。
80年代,以港商身份回福建晉江發展,出任晉江市外商協會負責人及泉州同鄉會負責人,併到北京開公司。
1991年2月,將户口遷到了香港,搖身一變成為香港居民。並註冊創辦以房地產投資為主的香港美好企業有限公司,兼營進出口和成衣貿易。
同年4月,賴昌星遷居香港。6月,在香港註冊成立“遠華國際有限公司”。
2002年,香港特區政府指控賴昌星當年提供不真實的文件和資料、以訛詐及非法手段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將賴昌星及其家人香港居民身份和香港特區護照全部吊銷。
1994年初,成立“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開始大規模走私活動。
1999年8月,賴昌星出逃加拿大。同月,賴昌星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普通遊客的身份抵達加拿大温哥華機場,與之同行的還有其妻及三名子女。他們一家結果在簽證過期後拒絕離開加拿大,並引發了加拿大歷史上拖延時間最長的一起難民申請訴訟案件。同年,賴昌星全家逃往加拿大後,被加政府軟禁在温哥華住宅中。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賴昌星及其家屬的難民身份申請。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宣佈移民部完成對賴遣返前風險評估,決定啓動遣返程序。賴昌星隨後向聯邦法庭提出延緩遣返上訴,並要求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複核。
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聯邦法院對賴昌星案做出判決,宣佈此前移民部對其全家發出的遣返令無效,接受賴昌星提出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複核的申請。
4月19日,移民暨難民局取消對賴昌星的宵禁令。
賴昌星 賴昌星
11月20日,聯邦法院開庭申理移民部要求恢復賴昌星的宵禁規定一案。
同月28日,聯邦法庭法官哈林頓(Sean Harrington)判決繼續取消對賴昌星的宵禁令。
2009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部批准賴昌星的工作準證申請,允許其在加拿大工作。
2011年7月7日,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拘留,拘留後48小時聆訊於7月11日下午1時進行。
同月21日下午6時,加拿大聯邦法庭法官蕭爾(Michel Shore)於温哥華宣佈,否決賴昌星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賴昌星將會被遣送回中國,最快是2011年7月23日。
2011年7月22日下午,加拿大警察押送賴昌星離開温哥華遣返中國。
23日下午,中加雙方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辦理了有關交接手續。隨後,我公安機關依法向賴昌星宣佈了逮捕令,並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
2012年2月,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涉嫌走私、行賄犯罪一案,由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1] 

賴昌星發跡自述

賴昌星
賴昌星(2張)
我家裏很窮,小學沒畢業。1958年我出生時,父親是燒厝食堂負責人,辦得很好,還被拍成45分鐘的記錄片;他當時又是大隊的黨支部書記。我沒讀書後,出來種田賣菜,後來跟哥哥去部隊團部營部挖洞,去了半年。回家後,先在大隊辦的螺絲廠工作。後來我們5個人合資1500元。每人出300元買鍛工工具,幫人家加工零件,賺了一些錢。1977年辦家機廠生產汽車配件,我做鍛工,白天黑夜做,又賺到錢,一年多後辦了一個紡織配件廠,買了車牀等一套設備,自己跑業務,每年有兩個月左右在外面。
1985年,我弄來圖紙,到無錫請來師傅,開始生產整台紡織機,每台賣7萬5千元,成本只有2萬5,我做了幾百台。做這種紡織的,全國當時只有三家。有的大件我做不了,因為沒有龍門刨等設備,就到廈門工程機械廠和鑄造廠加工;小件則自己在廠裏自己做。生意很好,供不應求。這之後又辦了服裝廠、雨傘廠、印刷廠。1991年移民去香港前,我的資產已有幾千萬。
到香港後住在側魚湧,兩個月後買了比華利山莊,開始做房地產生意。當時正值香港房地產低潮,100元可以做到1000元的生意,1991到1992年翻了一倍,我就是在那時賺了一兩個億,後來成立了一家美好公司,之後成立了遠華公司。

賴昌星交友有術

賴昌星這個“小人物”何以會“發跡”?何以會創造在廈門一手遮天的“奇蹟”?這有賴於“賴氏交友術”,可概括為以下種種:
一是“借錢付高息”。凡接觸過賴昌星的人,都説他是一個“非常善於結交朋友的人”。他曾向一位“有潛力的小官”借5萬塊錢,但卻付給20%的高息。通過這飽含“人情味”的一借一還,就委婉地把錢塞到了對方手裏,還維護了人家的面子。賴昌星的這一“招”很管用,成為他打開走私渠道的重要一“招”。
二是“花錢邀高層”。賴昌星走私獲暴利後,出錢頻頻邀請高層人士到廈門,並在辦公室、招待所懸掛他與某領導人的大幅合影,以此籠絡省市高級官員。1996年,遠華的一座大廈動工時,賴昌星大宴賓客,請到嘉賓兩千,其中有不少高官,宴中每人都得到了價值三千元的禮品。賴有一年過生日,請了重要的200名嘉賓,每人一個十萬元以上的紅包。
三是“招‘親’付高薪”。賴昌星為了全面打開走私渠道,將市領導、海關、公安、商檢、邊防、銀行等關鍵部門關鍵人物的子女親屬招進公司,予以萬元、甚至數萬元的工資待遇。這些人基本上什麼都不幹,專門負責在各關鍵部門物色獵物,培養目標,拉關係、走“門子”。
四是“‘紅樓’錄淫影”。同樣是為了全面打開走私渠道,賴昌星在當時還很偏僻的湖裏工業區建立起專用紅粉金錢腐蝕官員的“地下宮殿”——紅樓招待所。當官員和美女鴛鴦浴或上牀時,賴昌星的手下會秘密用針孔錄像機錄下這一幕幕鏡頭,留下日後要挾之用。這是賴昌星的抓住把柄“交友術”。

賴昌星相關信息

賴昌星説自己只愛抽煙,賭場已不再踏足。媒體有報道指他到賭場豪賭,投注額高達數萬加元,惹起執法機構注意,指他和黑社會有聯繫,禁止他踏足賭場。但賴昌星矢口否認。
比賴昌星年紀稍大些的村民介紹説,賴昌星家以前很窮,所以他只讀到小學三年級。輟學後,種過田、賣過菜、打過工,辦過配件廠、服裝廠、雨傘廠、印刷廠,上世紀90年代初移民到香港時在村裏已經算很富了。
村裏的老人們對被稱為“阿肥星”的胖子賴昌星印象深刻,因為“阿肥星”每年都會給他們發紅包,而且出資給村裏修路、辦學,原先都認為他是個“大好人”,自從遠華走私案暴露後,老人們才知道慷慨的“阿肥星”來錢不乾淨。
擅長把高官拉下水的“阿肥星”,通過為家鄉辦“慈善事業”確實矇蔽了不少鄉親。在燒厝村口,立着一個刻着“旅港賴昌星先生捐建”九個金字的牌坊,這是1993年為“紀念”賴昌星捐資修路而立的。在附近,還有一個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昌星幼兒園”和一所以他的公司命名的“遠華中學”。這所中學原先叫“西區中學”,由於賴昌星捐資四五百萬元,1998年改名為“遠華中學”。

賴昌星難民申請

賴昌星相關記錄

2000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昌星夫婦拘捕。
2001年7月3日,賴昌星一家難民聽證第一次開始。
賴昌星 賴昌星
2002年6月21日,賴昌星的首次難民申請被駁回,當天賴昌星及妻子曾明娜被拘捕。
2002年6月28日,賴昌星夫婦被有條件釋放。
同年8月26日,賴昌星的律師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訴申請,要求加拿大聯邦法院下令重審賴昌星的難民申請案。
2003年7月14日,位於温哥華市中心的聯邦法院就賴昌星上訴申請事由開庭聆訊。
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一家提出的難民申請案的司法複議請求。北美公眾評價宣判結果,稱他是“最不受歡迎的人”。

賴昌星申請被拒

2005年8月一個週末,賴昌星因在一家飯店參加聚會並超過其3小時的外出時間而被逮捕,加拿大難民法庭法官正式下令將其關押起來。法官指出,賴昌星不但違反禁令,還與當地黑幫有聯繫。
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官員泰斯勒表示,賴昌星因擔心會被遣返中國,故潛逃的可能性極大,因此法官才下令將其關押起來。在2005年8月16日的拘押聽證會上,賴昌星表示,他因為決定參加一名在監獄教堂認識的朋友女兒生日晚宴才會違反宵禁規定,他並不清楚此人具有黑幫背景,也從未聽説過朋友所在的黑幫。
賴昌星生活照
賴昌星生活照(3張)
8月20日,加拿大警方公佈的聆訊記錄中披露,此番賴昌星被發現違反宵禁令而被捕,皆因一個叫託尼音譯的男子在前一天上午向移民局告發,稱賴昌星第二天晚上宵禁時間過後會外出赴宴。聆訊記錄還揭露,託尼曾聲稱賴昌星欠其20萬加元。對此賴昌星則表示,託尼曾經威脅過自己,並給其家庭寫信,自己留有信件證據。但他表示,早在2005年初,自己在香港的“朋友”已經用港幣還清了欠款。但泰斯勒表示,加拿大移民局並不相信賴昌星所説的話。
聆訊再次牽扯出有關賴昌星財政狀況疑雲。託尼指出,賴昌星曾在不同場合稱自己的財政狀況不太好,錢財正在耗盡。但聆訊記錄指出,有信息表明香港還有一家公司在為賴昌星提供資助,這不得不使人質疑他沒錢的可信度。美國和其他地方也曾經有人匯款給賴昌星的消息被披露,而香港更有地下錢莊曾幫人匯款給他,“外面不是很多人説我帶很多錢出來嘛,他們怎麼講就怎麼講吧。”
儘管賴昌星有錢請到著名律師,但加拿大政府仍不得不尋求一個合適的辦法把賴昌星弄回中國。加拿大移民部律師雷斯尼克直言不諱地説,賴昌星擔心在中國被指控的理由不是政治、宗教或者種族問題,而是其犯罪活動,僅僅加拿大有關機構掌握的確鑿證據,已經顯示賴昌星和曾明娜掌管的遠華業務逃税數百萬美元,加上他們所涉及的行賄、走私和欺騙等重罪,所以他們的難民申請根本無法受理。

賴昌星逃亡行蹤

  • 2009年
1月下旬,加拿大移民部簽發工作準證,允許賴昌星在加拿大工作。記者問及希望找一份怎樣的工作時,賴昌星直言,自己不懂英文,可以選擇的工作不多。“我以前做過房地產,對這一行比較熟悉。所以,希望有從事建築或房屋買賣的公司可以請我。”賴昌星認為,面對華人市場,不用使用英文,憑他的經驗,有信心可以幫助地產公司提升業務和知名度。
賴昌星向加拿大有關部門申請醫療保健卡,除了要定期到邊境服務處報到及一些接觸限制外,賴昌星與普通加國永久居留權擁有者無異。
  • 2010年
10月13日,準備許久的自傳《賴昌星説賴昌星》,正按照既定步伐,於最快時間內出書。
賴昌星
賴昌星(4張)
三個月前的七月底,他在專訪中曾説,這本原訂2010年農曆春節前後出版的自傳,原本因為家人要求他不要出版以免受累,一度想叫停;後因中國負責調查遠華案的四二〇專案小組,有人已到温哥華調查他,並且威脅他現任女友亞蘋,將給他的信用卡附卡取消,逼他走投無路,遂改弦易轍,決定重新整理,加快出書流程。
2007年,英國智庫皇家國際問題研究所,選出了“影響當代中國50位名人榜”,賴昌星排名第30,是上榜華人中惟一一個通緝犯。
  • 2011年
2011年1月26日,有網友在新浪微博上發現,一個名為“賴昌星微博”的ID被新浪網加V。其第一條也是唯一一條博文僅四個字“在温哥華”,發於1月9日04:28。網友李牧經賴之友人——加拿大環球華報總編確認:該博的確是賴開的。
7月7日,賴昌星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拘捕;11日,進行聆訊;20日,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對賴昌星拘留7天后聆訊做出判決結果,以羈押理由不充分,裁決賴昌星獲有條件保釋。
賴昌星與家人1999年8月13日以旅遊身份進入加拿大。2000年3月旅遊簽證到期,加拿大發出有條件離境令。同年6月,賴昌星夫婦提出所謂“難民”申請,但一直遭加拿大政府拒絕。
2011年7月20日晚,加拿大聯邦法庭作出裁決,接受加拿大移民部有關暫緩執行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准許賴昌星有條件假釋的申請,至此,賴昌星仍未能獲釋。
21日,加拿大聯邦法庭開始聆訊賴昌星遣返案,審理賴昌星提出延緩遣返的要求。當天,加拿大聯邦法庭法官蕭爾(Michel Shore)宣佈,否決賴昌星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
2011年7月21日晚,加拿大聯邦法院當地時間21日晚決定駁回賴昌星關於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決定執行賴昌星的遣返令。到此時為止,賴昌星遣返案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已結束,等待他的將是加拿大政府採取行動將他遣返回中國。加拿大移民部律師海倫·帕克21日上午表示,賴昌星最快會在7月23日被遣送回中國。
7月22日,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中方對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關於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表示歡迎。對賴昌星不會判死刑和受虐待,但難逃法律懲罰。
7月23日,賴昌星由加拿大政府遣返回國。 [2] 
當天下午4點28分,賴昌星乘坐的飛機抵達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
賴昌星被逮捕 賴昌星被逮捕
23日下午4點28分,賴昌星抵達北京。中加雙方在北京首都機場辦理有關交接手續。隨後,公安機關向賴昌星宣佈了逮捕令,並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

賴昌星偵查過程

賴昌星部署調查

多年來中國政府對遣返賴昌星高度重視,各有關部門從“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國家司法主權和法律尊嚴”的高度,堅持不懈地做了大量工作。加拿大政府為遣返賴昌星也做出了積極努力。賴昌星被成功遣返,對於促進中加執法合作具有重要意義,也再一次表明,無論犯罪分子逃到哪裏,最終都難逃法律的制裁。
1999年4月,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有關部門組成專案組對廈門特大走私案進行調查。
2011年10月13日,賴昌星歸案後,海關緝私部門對其涉嫌走私犯罪事實開展了全面的查證工作。 [1] 

賴昌星偵查終結

2011年12月底,賴昌星涉嫌走私、行賄犯罪一案已經依法偵查終結,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此案。
經過查證,1996年到1999年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在廈門關區大肆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各種設備及其他貨物,賴昌星本人或指示授意他人向數十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涉案金額巨大,賴昌星本人及其他的犯罪集團骨幹成員對涉嫌走私、行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賴昌星聘請會見律師等依法提供條件和做出安排。

賴昌星受理過程

賴昌星提起公訴

2012年2月13日,賴昌星被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經審查全案證據並訊問犯罪嫌疑人賴昌星,認為賴涉嫌走私、行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起訴指控賴昌星犯罪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賴昌星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該案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檢察機關堅持依法、公正、文明辦案,依法保障賴昌星、其他涉案人及接受賴昌星委託擔任辯護人的律師行使訴訟權利,並充分聽取了賴昌星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

賴昌星開庭受審

2012年4月6日,經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賴昌星案,公訴人和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部分羣眾、國家工作人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申請參加了旁聽。賴昌星的部分親友也申請參加了旁聽。

賴昌星審判結果

2012年5月18日上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截至2012年5月28日,十天法定上訴期限屆滿,被告人賴昌星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賴昌星涉案高官

涉案高官
職務
姓名
備註
公安部原副部長
李紀周
開除黨籍、公職,死緩
共青團福建省委原書記
詹少敏
開除黨籍、公職
福建省委原副書記、原廈門市委書記
石兆彬
開除黨籍、公職
廈門市委原副書記
劉豐
無期徒刑
廈門市委原副書記
張宗緒
開除黨籍、行政降級
廈門市委原常委
郭曉菱
有期徒刑11年
廈門市原副市長
藍甫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廈門市原副市長
趙克明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廈門市原副市長
蘇水利
開除黨籍、公職
廈門市委政法委原副書記
林金棟
有期徒刑11年
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長
莊如順
二審改判死緩
總參情報部五局上校副局長
劉朝英
劉華清之女,涉案(判刑未明)
總政治部軍官
鄭莉
劉華清兒媳,涉案(判刑未明)
---
董文華
涉案(蟄伏)後來有復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