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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銷案存資產

鎖定
賬銷案存資產是指企業通過清產核資經確認核准為資產損失,進行賬務核銷,但尚未形成最終事實損失,按規定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和進行專項管理的債權性、股權性及實物性資產。 賬銷案存資產是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
中文名
賬銷案存資產
定    義
通過清產核資經確認核准為資產損失,進行賬務核銷,但尚未形成最終事實損失,按規定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和進行專項管理的債權性、股權性及實物性資產
屬    性
經濟學術語

賬銷案存資產包括範圍

賬銷案存資產是指企業通過清產核資經確認核准為資產損失,進行賬務核銷,但尚未形成最終事實損失,按規定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和進行專項管理的債權性、股權性及實物性資產。
(一)債權性資產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短期債權性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委託貸款和未入賬的因承擔連帶責任產生的債權及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款項等;
(二)股權性資產包括短期股權性投資及長期股權投資等;
(三)實物性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等。
賬銷案存資產是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清產核資中清理出的各項資產損失進行認真甄別分類,對不符合直接銷案條件的債權性、股權性及實物性資產,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進行專項管理。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賬銷案存資產清理追索

企業應當對清產核資中清理出的各項資產損失進行認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確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後亂;同時應當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規定,組織力量對賬銷案存資產進行進一步清理和追索,通過法律訴訟等多種途徑儘可能收回資金或殘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採取多種方式處理,可以指定內部相關部門、成立專門工作小組或機構進行處理,也可以委託社會專業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處理。清理與追索工作應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監督,避免暗箱操作。
(一)企業指定內部相關機構對賬銷案存資產進行清理追索,應當建立追索責任制,明確清欠任務和工作責任,加強對清理和追索工作的領導和督促。
(二)企業成立專門工作小組或機構對賬銷案存資產進行清理追索,在明確清理任務和工作責任的基礎上,可以建立適當的追索獎勵制度。對造成損失直接責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獎勵,但可以根據追索結果適當減輕其相關責任。
(三)企業委託社會專業機構對賬銷案存資產進行清理和追索,可以採取按收回金額一定比例支付手續費或折價出售等多種委託方式。委託工作應通過市場公開競價,不能市場公開競價的應以多種方案擇優比較後確定。
企業對賬銷案存的債權性資產、股權性資產進行清理和追索,可以採取債務重組、折價出售等處理方法,但應當建立嚴格的核準工作程序和監管制度。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的債務重組、折價出售等,應當經企業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討論批准,並報上級企業(單位)核准。企業對小額賬銷案存債權性資產進行清理和追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經企業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討論批准,並報上級企業(單位)備案後可以停止催收。企業對賬銷案存股權性資產進行清理和追索,屬於有控制權的投資,必須按規定依法組織破產或註銷清算,其清算結果應報上級企業(單位)備案;屬於無控制權的投資,必須認真參與破產和註銷工作,維護企業自身權益,並取得相關銷案證據。企業對賬銷案存實物性資產進行清理,應當認真做好變現處置工作,儘量利用、及時變賣或按其他市場方式進行處置,儘可能收回殘值。企業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及時入賬,不得形成“小金庫”或賬外資產,並建立賬銷案存資產定期核對制度,及時做好銷案和報備工作。

賬銷案存資產銷案依據

企業賬銷案存資產銷案時應當取得合法的證據作為銷案依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鑑證或公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等。
一、債權性資產依據下列證據進行銷案:
(一)債務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二)債務單位被註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三)債務人失蹤、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當取得有關方面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及其遺產(或代管財產)已經清償完畢或無法清償或沒有承債人可以清償的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的終止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應當取得債務重組協議及執行完畢證明;
(七)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當取得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文件;
(八)可以公開買賣的期貨、證券、外匯等短期投資,應當取得買賣的交割單據或清理憑證;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應當取得清欠部門的情況説明及企業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討論批准的會議紀要;
(十)其他足以證明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據。
二、股權性資產依據下列證據進行銷案:
(一)被投資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二)被投資單位被註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三)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的終止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具有仲裁資格的社會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及執行完畢證明;
(五)其他足以證明股權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據。
三、實物性資產依據下列證據進行銷案:
(一)需要拆除、報廢或變現處理的,應當取得已拆除、報廢或變現處理的證據,有殘值的應當取得殘值入賬憑證;
(二)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應當取得責任人繳納賠償的收據或保險公司的理陪計算單及銀行進賬單;
(三)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的終止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具有仲裁資格的社會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及執行完畢證明;
(五)抵押資產損失應當取得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證明;
(六)其他足以證明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據。

賬銷案存資產銷案程序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賬銷案存資產銷案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工作程序,並依據企業實際情況劃定內部核准權限。企業賬銷案存資產銷案應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提出銷案報告,説明對賬銷案存資產的損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況,並提供符合規定的銷案證據材料;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對資產損失發生原因及處理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
(三)企業財務部門對銷案報告和銷案證據材料進行復核,並提出複核意見;
(四)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由董事會會議核准同意,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由經理(廠長)辦公會核准同意,並形成會議紀要;
(五)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權限,需報上級企業(單位)核准確認的,應當報上級企業(單位)核准確認。
(六)根據企業會議紀要、上級企業(單位)核准批覆及相關證據,由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後,進行賬銷案存資產的銷案。
企業應當在每年報送財務決算時向國資委同時報備賬銷案存資產清理情況表(格式附後)及年度賬銷案存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專項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賬銷案存資產本年度的清理、追索情況;
(二)企業對於追索收回的資金或殘值的賬務處理情況;
(三)企業賬銷案存資產本年度的銷案情況;
(四)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企業應當對賬銷案存資產的銷案情況建立專門檔案管理制度,以備查詢和檢查,並按照會計檔案保存期限規定進行保管。存檔資料內容主要包括:
(一)銷案資產的基本情況;
(二)銷案資產的清理和追索情況;
(三)銷案資產的銷案依據;
(四)銷案資產的銷案程序;
(五)銷案資產損失原因分析及責任追究情況;
(六)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