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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案

鎖定
質詢案指人民代表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提出質問並要求答覆的一種書面文件。質詢案的提出和答覆必須按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進行。(1)提出質詢案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要求。(2)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3)質詢案提出後,由大會主席團、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詢的機關書面或口頭答覆。
中文名
質詢案
形    式
書面文件
提出者
人大代表
依    據
憲法法律

質詢案基本介紹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在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期間,本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質詢案注意事項

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必須符合法定程序。憲法第七十三條和有關法律對質詢案的提出及其處理程序作出了規定,為代表行使質詢權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代表法第十四條、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1)質詢案必須是在全國人大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提出。
(2)質詢案的提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聯名人數。即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
(3)質詢案必須書面提出,並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的對象,只能是法律規定的單位,不能是單位裏的某個人。各級人大代表可以質詢的對象是不同的。全國人大代表質詢的對象是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質詢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質詢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
(4)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四十四條和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質詢案的處理程序是:質詢案提出後,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決定口頭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答覆。決定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5)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案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質詢案,正確行使質詢權,還應區分質詢與詢問的區別。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詢問和質詢的主要區別有以下五點:一是詢問不具有監督性質,質詢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方式之一。二是詢問沒有嚴格的程序,一般是隨問隨答,質詢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必須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三是詢問的範圍僅限於正在審議的議案和報告,不在此範圍內的,不能提出詢問。質詢的範圍要廣一些,凡屬於被質詢機關的職權範圍,都可以提出質詢。四是代表個人可以提出詢問,質詢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聯名人數才能提出。五是詢問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質詢必須書面提出。
質詢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一種有力的形式。人大代表既要嚴肅認真地行使,加強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監督,也要注意慎重使用,不宜把工作中的一般失誤,或工作上的一般問題以質詢案形式提出;更不能因為對某些情況不甚清楚,就以質詢案的形式要求有關部門來説明情況,回答問題。

質詢案主要區別

一、質詢案不屬於議案。議案是指要求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建議。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主要有法規案、決定案、決議案、人事任免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案、財政預算案、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方面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質詢案不是議案,因為它不是要求人大討論並作出決定的建議。“議案的程序性要求同樣適用於質詢案”顯然是不對的。
二、主任會議對質詢案和議案的決定權和提請權不同。地方組織法第46條規定,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也可以決定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布爾同志所説的“難道‘決定’就是一定要提出?難道有提請權就一定要提請?”對議案而言無可厚非,但對質詢案就完全不對了。質詢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處理,但主任會議只能決定受質詢機關答覆質詢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不能決定受質詢機關不作答覆。質詢案的提出權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權利,而主任會議的決定權不是作不作決定,而是決定的內容。主任會議的提請權是指可以將質詢案提交常委會會議,也可以不提交常委會會議,與決定權是兩個概念,更與“決定質詢案暫緩出台”風馬牛不相及。 三、質詢案與議案的處理程序不同。提出質詢案屬於代表的個人行為,不是人大或常委會的集體行為。提出質詢案的目的,是在於獲知被質詢機關的工作情況或者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提出批評,以監督被質詢機關改正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只要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滿意,質詢就宣告結束;如果不滿意,可以再次要求答覆,也可以採取其他行動,如提出罷免案或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等。而常委會會議針對議案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有關機關和個人必須按決定的要求去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