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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籍

鎖定
賤籍又稱賤民是指不屬於四民之列的中國古代的法定社會等級。賤民是等級社會中社會地位世代低於普通人的特殊的社會階層,一般不能和普通民眾通婚,在很多社會里賤民和奴隸制度有關。 [1-2]  [10-11] 
賤籍社會地位最低,賤籍世代相傳,不得改變,不得參加科舉,不能做官,不許購置土地產業,不能和普通民眾通婚,從事當時社會所謂的“賤業”,永世不得翻身。 [2]  主要有浙江惰民、陝西樂籍、山西樂籍、北京樂户、廣東疍(dàn)户、浙江九姓漁船、安徽的伴當世僕、江蘇丐户等。 [2-3] 
雍正登基伊始,從處理山西、陝西樂户的賤籍奏摺為起點,掀起了逐漸漫延全國的“賤民脱籍”改革。《清世宗實錄》卷之五十六之五年四月癸丑,諭內閣:“朕以移風易俗為心,凡習俗相沿,不能振拔者,鹹與以自新之路。如山西之樂户,浙江之惰民,皆除其賤籍,使為良民,所以勵廉恥而廣風化也”。 [11] 
中文名
賤籍
性    質
中國古代社會等級之一
特    點
社會地位最低、世襲
賤籍分類
惰民、樂籍、疍户、九姓漁船、伴當、世僕、丐户

目錄

賤籍簡介

北京樂籍(樂户),明燕王朱棣起兵推翻其侄建文帝政權後,將擁護建文帝的官員的妻女,罰入教坊司,充當官妓,身陷火坑,陪酒賣淫,受盡凌辱。 [2]  主要有浙江惰民、陝西樂籍、山西樂籍、北京樂户、廣東疍(dàn)户、浙江九姓漁船、安徽的伴當世僕、江蘇丐户等。 [2-3] 
山西、陝西樂籍(樂户),朱棣起兵時,山、陝不肯附順百姓的子女,編為樂籍,也稱樂户,世世子孫,娶婦生女,被逼為娼,地方豪紳,凡有呼召,不敢不來,喝酒淫樂,百般賤辱。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二十日,監察御史年熙上奏摺,請銷除樂籍。雍正硃批:“此奏甚善,該部議奏。”經禮部議覆,命銷除樂籍,準其為良民。同時雍正帝令各省官員統計類似賤民,消除賤籍納入良民。 [2] 
紹興惰民,相傳是宋、元罪人後代,穿的衣服、戴的帽子,婦女穿的裙子等,都不能同常人一樣。他們以捕龜、捉蛙、逐鬼、演戲、抬轎等為業。廢除樂籍三個月後,兩浙御史噶爾泰也上奏摺,請求廢除紹興地方墮民丐籍,但經禮部議駁。雍正帝認為給墮民丐户銷籍,“此亦繫好事”——這也是好事,命“將原本發回,著再議具奏”。隨後就批准執行。 [2] 
安徽的伴當、世僕,其地位比樂户、惰民更為悲慘。如果村裏有兩姓,此姓全都是彼姓的伴當、世僕,有如奴隸,稍有不合,人人都可加以捶楚。經安徽巡撫魏廷珍調查,對年代久遠,沒有文契,或已贖身的伴當等,命將其身份改為良民。 [2] 
廣東的疍户,主要在廣東等地方以船為家,捕魚為業,不得上岸居住,生活漂泊不定,衣着同常人不同,民間對其男性辱稱為裸跪、女性為裸跪婆,《嶺外代答》記載:“以舟為室,視水為陸,浮生江海者,蜑也。”他們被視為賤民,不許登岸居住。雍正帝指出,蜑户本屬良民,不可輕賤摒棄,而且蜑户輸納漁課,與齊民一體,不得使之飄蕩靡寧。因此,雍正帝令廣東督撫通行曉諭,凡無力之蜑户,聽其在船自便,不必強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棲身者,準其在近水村莊居住,與齊民一同編列甲户,不得藉端欺凌驅逐,並令有司勸諭蜑户,開墾荒地,播種力田,共為務本之人。 [2] 
疍民千百年來幾乎與政治絕緣,雍正帝雖然豁免了疍民的賤籍,但疍民要想去考科舉,仍有苛刻的限制,直到新中國成立,疍民才真正贏得了平等的法律權利。 [2]  [4] 
江蘇蘇州府有丐户,江蘇常熟等的丐户,閩贛的棚户等,也都被視為賤籍。雍正帝都下諭准許他們列入編户,恢復為良民。 [2] 
清末,衙役和差役都算賤籍出身,其子女連考秀才的資格都沒有,要想借助科舉改變家族命運,就必須換個職業,成為良民,三代之後方可考試。但實際上,捕快在民眾中威風極了,一點賤的影子也沒有。動輒拿人、鎖人,誰見了都懼他三分。老百姓都尊之為捕快老爺,捕翁,街上做買賣的,都得定期孝順,交保護費。捕快的職位,一般是要買的,買不到的,就不要名額,心甘情願放棄平民地位,來做幫役,求幫役也不得的,可以做白役,一分錢補貼沒有。很多大縣,幫役和白役,動輒數以百計。 [5-6] 

賤籍廢除

賤籍作為中國古代社會的特殊階級自古已有,清雍正時期廢除。雍正對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樂户、惰民、丐户、世僕、伴當、疍户等,命令除籍,開豁為民,編入正户。很多賤民對雍正的這一舉措感恩戴德,以至於“令之下日,人皆流涕”。 [2]  [7] 
賤民是中國曆代封建王朝中幾乎都存在的特定社會羣體 ,在我國傳統法律中 ,對於良賤區分的確立和維護是其重要內容之一。清朝的“開豁賤籍”政策順應了社會發展趨勢 ,推動了歷史進步 ,為賤民獲得人身自由 ,爭取相對平等的生存權利奠定了基礎。 [8-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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