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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階級法權

鎖定
資產階級法權是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提出、用於描寫社會主義經濟特徵的一個概念。
中文名
資產階級法權
創始人
馬克思
基本概念
描寫社會主義經濟特徵
產生時間
19世紀

資產階級法權基本定義

資產階級法權是科學社會主義的創始人馬克思在其晚年著作《哥達綱領批判》中提出,用於描寫社會主義經濟特徵的一個概念。他認為,在社會主義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中,由於實行等量交換的按勞分配原則,因此還存在着類似資本主義社會那種形式上平等而事實上不平等的屬於資產階級性質的法定權利。
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分析了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形式:“我們所説的是這樣的共產主義社會,它不是在自身基礎上已經發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出來的,因此它在各方面都帶着它脱胎出來的那個社會的痕跡。所以每個生產者,在作了各項扣除之後,從社會方面正好領回他所給予社會的一切。他所給予社會的就是他個人的勞動量。例如,社會勞動日是由所有的個人勞動小時構成的;每個生產者的勞動時間就是社會勞動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會勞動日裏的一份。他從社會方面領得一張證書,證明他提供了多少勞動(扣除為社會基金而進行的勞動),而憑這張證書從社會儲存中領得和他提供的勞動量相當的一份消費資料。他以一種形式給予社會的勞動量,又以另一種形式全部領回來。”
馬克思接着指出,按勞分配仍然是遵循的是商品交換原則:“顯然,這裏通行的就是調節商品交換(就它是等價交換而言的)的同一原則。內容和形式都改變了,因為在改變了的環境下,除了自已的勞動,誰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東西。另一方面,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成為個人財產。至於消費資料在各個生產者之間的分配,那麼這裏通行的是商品等價物的交換中也通用的同一原則,即一種形式的一定量勞動可以和另一種形式的同量勞動相交換。”
接着馬克思分析了按勞分配中隱藏着的不平等的實質:“所以,在這裏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法權,雖然原則和實踐在這裏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換中,等價物的交換隻存在於平均數中,並不是存在於每個個別場合。
雖然有這種進步,但這個平等的權利還仍然被限制在一個資產階級的框框裏。生產者的權利是和他們提供的勞動成正比例的;平等就在於用同一的尺度——勞動——來計量。
但是,一個人在體力上或智力上勝過另一個人,因此,在同一時間內提供較多的勞動,或者能勞動較長的時間;而勞動,為了要使它成為一個尺度,就必須按照它的時間或強度來確定,不然它就不成其為尺度了。這種平等權力,對不同等的勞動者來説是不平等的權利。它不承認任何差別,因為每一個人都像其他人一樣只是勞動者;但它默認勞動者不同的個人天賦,因而也就默認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所以就它的內容來講,它象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權利,就它的本性來講,只在於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個人(而如果他們不是不同等的,他們就不成其為為不同的個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計量,就只有從同一角度去看待他們,從一個特定的方面去對待他們,例如所講的這個社會,把他們只當作勞動者;再不把他們看作別的什麼,把其它一切都撇開了。其次,一個勞動者已經結婚,另一個沒有;一個勞動者子女較多,另一個的子女較少;如此等等。在勞動成果相同,從而由社會消費品中分得的份額相同的條件下,某一個人得到的事實上比另一個人多些,也就比另一個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端,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
這種按勞分配只是消滅了人剝削人的現象,但是,在事實上它是承認“不平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而且由於每個勞動者的家庭情況不同,即使領得相同的消費品,按人口平均,也存在很大的差別,造成事實上的一定程度的貧富不均。
接着馬克思指出,這些弊端在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到了共產主義的高級階段上才能完全消除。“但是,這些弊病,在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在它經過長期陣痛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里產生出來的形態中,是不可避免的。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
在共產主義的高級階段上,在迫使人們奴役般地服從分工的情形已經消失,從而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對立隨之消失之後;在勞動已不僅僅是謀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後;在隨着個人的全面發展生產力也增長起來,而集體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湧動之後——只有在那個時候,才能完全超出資產階級法權的狹隘眼界,社會才能在自已的旗幟上寫上:各盡所能,按需分配!”

資產階級法權實踐探索

20世紀50年代初期,毛澤東對社會主義道路的探索集中在所有制上;50年代中期以後,毛澤東對中國道路的研究開始轉移到計劃體制上;50年代後期,他還開始了另一方面的探索,即限制“資產階級法權”,改變人與人的相互關係。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