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產損失
鎖定
- 中文名
- 資產損失
- 外文名
- 資產損失
- 性 質
- 專業術語
- 專 業
- 會計學
資產損失概念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企業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進行審核和認定工作。
資產損失認定證據
在清產核資工作中,企業需要申報認定的各項資產損失,均應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企業收集到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覆;
(三)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及清償文件;
(五)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報告;
(八)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是指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分析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的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鑑證證明或鑑證意見書,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鑑定機構等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或鑑證意見書。
(一)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鑑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鑑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當聘請行業內專家參加技術鑑定和論證);
(五)企業的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説明;
(六)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要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説明。
對作為資產損失的所有證據,企業都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逐級審核,認真把關;承擔企業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根據獨立審計準則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複核、甄別工作,逐項予以核實和確認。
資產損失認定原則
為保證企業資產狀況的真實性和財務信息的準確性,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已喪失了使用價值或者轉讓價值、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賬面無效資產,凡事實確鑿、證明充分的,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規定,認定為損失,經批准後可予以財務核銷。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積極組織力量逐户逐項進行認真清理和核對,取得足以説明損失事實的合法證據,並對損失的資產項目及金額按規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進行核實和認定。對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企業應當逐項作出專項説明,承擔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重點予以核實。
資產損失責任追究
在企業採購產品、服務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訂立合同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四)採購標的物與市場同類商品價格相比明顯偏高的;
(五)採購標的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而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六)虛報、瞞報物資(勞務)採購價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進行違規採購的;
(八)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訂立合同的;
(二)擅自壓低價格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五)提供虛假產品或者服務的;
(六)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調度資金的;
(二)超越權限或者違反程序授權、批准資金支出的;
(三)違規拆借資金的;
(四)因資金管理不嚴,發生貪污、失竊、攜款潛逃等事件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從事理財業務的;
(八)現金未及時入賬、留存現金超過核定限額或者私存私放資金的;
(九)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履行規定的投資決策程序的;
(二)對投資項目未進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論證的;
(三)越權審批或者擅自立項擴大投資規模和生產經營規模的;
(四)未履行規定程序超概算投資的;
(五)對投資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非主業投資的;
(七)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一)違規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的;
(二)風險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資金來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四)以個人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的;
(五)違規買賣本企業股票、債券的;
(六)未履行規定程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決策的;
(七)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從事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活動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進行保證、抵押、質押的;
(二)對擔保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履行規定程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為其他企業及個人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三)干預或者操縱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造成鑑證結果不實的;
(四)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審計、評估結果不實的;
(五)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無償分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場交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規定權限擅自轉讓資產或者產權(股權)的;
(八)以不合理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資產、主要業務的;
(九)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除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四條以外,因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內部控制執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資產損失責任劃分
企業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資產損失起決定性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主管責任是指企業部門主管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主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分管領導責任是指企業分管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分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重要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管理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因未建立內控管理制度或者內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業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企業分管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子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除按照本辦法對子企業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其上級企業相關負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分管領導責任或者重要領導責任。
企業因違反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企業其他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與決策的人員經會議紀錄證明決策時曾表明異議的,可以免除相應的責任。
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未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一經查實,除按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外,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比照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