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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税法

鎖定
資源税法,就是調整資源税徵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資源税按其性質,可分為一般資源税和級差資源税兩大類。從理論上説,資源税是國家對開發、利用其境內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開發、利用資源的數量或價值徵收的一種税。
一般資源税是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資源的數量或價值徵收,而不考慮其所使用資源的貧富狀況和開採條件,也不考慮其因開發利用資源所取得收入的多少。 級差資源税是按資源的級差收入分別徵税,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資源的貧富狀況和開採利用條件有關。
從各國資源税的立法概況來看,現今徵收的資源税大多屬於級差資源税。
2015年8月資源税法被補充進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1] 
中文名
資源税法
目    的
調整資源税徵納關係
分    類
資源税和級差資源税
發佈時間
1993年

資源税法主要特點

1.資源税的徵税範圍小。  2.資源税的徵税目的主要在於調節級差收入。  3.資源税採用差別税額,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計算簡便。  4.資源税屬於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資源税法立法意義

我國現行資源税對應税礦產品和鹽進行課徵,以資源開採條件優劣不同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為課税對象。開徵資源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有利於促進國有資源的合理開採、節約使用和有效配置。  2.有利於調節由於資源條件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為資源開採企業之間展開公平競爭創造條件。  3.有利於開拓財源,為國家籌集更多的財政收入 [2] 

資源税法不足與完善

我國開徵資源税的目的:
一是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所規定的“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採”的原則;
二是優化資源的配置,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三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為資源開採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但從現行的徵收制度看,資源税制尚存在不足,如不加以完善,其立法目的將難以達到:
  1. 資源税的徵收範圍過小。  2.資源税的計税方法欠科學。  3.資源税的徵收方式不合理。

資源税法徵税範圍

根據國有資源有償開採的原則,資源税的徵税範圍應包括一切可供開發利用的國有資源,但考慮到我國開徵資源税尚缺乏經驗,現行資源税只將關係國計民生且級差收入差異較大的礦產品和鹽列入徵税範圍。

資源税法礦產品

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

資源税法

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滷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資源税法納税人

凡在我國境內開採規定範圍內的礦產品和生產鹽(規定的礦產品和鹽簡稱為“應税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都是資源税的納税人。  收購未税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税的扣繳義務人,具體包括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單位。

資源税法税率

我國現行資源税的應納税額採用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税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税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應税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税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税率計算。修改後的《資源税暫行條例》 [2]  中所附的《資源税税目税率明細表》規定了資源税應税產品的具體適用税率。
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不同税目應税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目應税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税目應税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税率。
實行從價定率的主要是原油跟天然氣,其他的則按從量定額的辦法。
資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
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資源税法計算方法

資源税以應税資源產品的課税數量為計説依據,其應納税額按應税產品的課税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税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課税數量×單位税額  關於課税數量的確定,税法有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税數量;
2.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税數量;
3.納税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税產品銷售數量或者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税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税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核算成的數量為課税數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或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以原油數量為課税數量;
5.納税人將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按固體鹽税額徵税的,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税數量;
6.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税款時,以收購的未税應税產品的數量為課税數量。

資源税法資源税的減免

我國在資源税立法時,考慮到資源開採企業的特殊情況及資源税政策的連貫性,規定了以下減免税項目:  1.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税;  2.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税或者免税。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免税項目。

資源税法徵收繳納

資源税由應税資源產品的開採或生產所在地的國家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具體徵管辦法按《税收徵管法》執行。

資源税法發生時間

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應當承擔納税義務的起始時間。由於納税人銷售產品或自用產品的不同以及銷售產品時結算方式的不同,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也不一樣。

資源税法納税期限

舊的暫行條例中資源税的納税期限分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税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税。新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法》資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繳納税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繳納税款。

資源税法納税地點

納税人應納的資源税,應當嚮應税產品的開採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繳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税,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税務機關繳納。納税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其納税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採應税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採的應税礦產品,一律在開採地納税,其應納税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採地的實際銷售數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單位税額計算劃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