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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租賃

鎖定
資本租賃是從承租人會計角度出發所劃分的一種租賃形式。根據1976年美國頒佈的 《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3號: 租賃會計》 (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Standards No. 13: Accounting of Lease)規定,按承租人會計處理目的,把租賃分為資本租賃和營業租賃。凡在租賃開始日,租賃合同符合下列一個或幾個條件者,則屬於資本租賃,應按資本租賃的會計方法處理之,即將租賃資產予以資本化: ①租賃期滿後,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歸承租人所有; ②合同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資產具有以低價承購的選擇權; ③租賃期 (包括續約選擇權在內) 等於或大於租賃資產預計耐用年數的75%; ④租賃開始日,租賃期間內最低租金支付額 (由出租人負擔的管理成本除外) 的現值,至少等於或超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90%。凡不能符合上列四個條件之一者,則屬於營業性租賃。此外,租賃開始日,租賃財產已使用的期限超過其耐用年限75%的租賃,也作為營業性租賃處理,不得予以資本化。各期所付租金,應直接以費用列支。 [1] 
中文名
資本租賃
外文名
Capital Leases
優    點
增加了籌資的速度和靈活性

資本租賃分類

從承租人的角度可對租賃分為資本租賃(Capital Leases)和經營租賃(Operating Leases)兩類。
資本租賃是指承租人於支付租金後便可取得其租賃物之所有權,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可無條件擁有或優惠承購租賃物的權利。
如果在租賃開始日符合以下4條標準中的一條或多條,應將其認定為資本租賃
1.租賃期結束時,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租賃包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
3.租賃期不短於租賃資產的預計經濟壽命的75%。但是,如果租賃資產是舊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其已使用年限超過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75%時,則本標準不適用;
4.在租賃期開始時最低租賃付款額(不包括履約成本,例如保險費、維修費和出租人支付的税金,以及由履約成本所產生的任何利潤)的現值不小於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的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出租人保留的和預期會實現的任何相關投資減免税後的餘額的90%。但是,如果租賃資產是舊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其已使用年限超過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75%時,則本標準不適用。
資本租賃是指長期的資本融資為目的,資產壽命期內,出租人收取租金,不提供維修保養服務,到期後資產按約定進行處理,包括轉讓給承租人、出租人收回、繼續租賃等。會計師將資本租賃看作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某項資產;因此,在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中會同時將它列為一項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也就是擁有對該租賃資產的權利)以及一項負債(也就是負有支付租賃金額的義務)。此一租賃付款義務的折舊depreciation)與利息支出(interest expense)兩項必須要在損益表(income statement)中提示出來。在資產負債表中,租賃付款金額的揭示必須要能夠看出此項付款義務的流動性與非流動性的部分(也就是説從該表的日期開始計算,付款在一年內到期的部分以及到期時間在一年以上的部分)。

資本租賃租金構成

關於資本租賃租金的構成有如下的公式:
租金=設備價款+租息
其中,設備價款是租金的主要內容,由設備的買價運雜費和途中保險費等構成;租息由融資成本租賃手續費等構成。

資本租賃優缺點

優點:1.增加了籌資的速度和靈活性;2.避免設備陳舊過時的風險;3.到期還本負擔輕;4.增強了企業流動能力;5.降低和平滑費用;6.租賃可提供一種新的資金來源,且百分之百的籌資。
缺點:1.租賃籌資的資金成本高;2.喪失資產的殘值;3.承租人不能把租賃資產用來為其他貸款抵押;4.難於改良資產;5.可能造成承租方運營效率下降。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