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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確定原則

鎖定
資本確定原則,又稱“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應由股東全部認足,並按期繳納,且要在章程中予以記載,否則公司不能成立的一種原則。旨在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性。大陸法國家大多采用此原則。依據該原則可防止濫設公司和公司設立中的欺詐行為,加強公司的信用,但設立程序較為繁瑣。現一些國家已兼採英美國家的授權資本制原則。授權資本制雖也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資本總額但其股份是否認足與公司成立無關,股東只要認購了一定數額以上股份,公司即可成立。尚未認購的股份,則授權董事會視實際情況再行募集資本。 [1] 
中文名
資本確定原則
實現方式
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
有利於
維護交易安全
我    國
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
資本確定原則它有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折衷資本制等實現方式。我國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股東必須全部認足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的資本總額,其後非經修改章程不得增加資本發行新股票。這一原則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但限制了短期內設立大型公司和充分調度資本。
普通法系國家公司法採取“授權資本制”允許公司以章程形式授權董事會在公司設立後,視業務情形隨時發行新股票以增加資本。這一制度有助於創辦大型公司和及時調度資本但容易增加交易風險。現代大陸法系國家大多兼容兩者優點,在此基礎上形成認許資本制和折衷授權資本制。認許資本制是以德國為代表的某些大陸系國家允許公司章程中認許董事會在法定期限和數額內依增資程序發行新股。德國1937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時得認許董事會在五年內按照原資本總額的半數發行新股。折衷授權資本制以日本公司法為代表。據此,公司設立時只須認足一定比例的股份總額,其餘股份視公司實際需要募集。中國現行台灣公司法也採取折衷授權資本制。(劉兆年)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