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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確定原則
鎖定
普通法系國家公司法採取“授權資本制”允許公司以章程形式授權董事會在公司設立後,視業務情形隨時發行新股票以增加資本。這一制度有助於創辦大型公司和及時調度資本但容易增加交易風險。現代大陸法系國家大多兼容兩者優點,在此基礎上形成認許資本制和折衷授權資本制。認許資本制是以德國為代表的某些大陸系國家允許公司章程中認許董事會在法定期限和數額內依增資程序發行新股。德國1937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時得認許董事會在五年內按照原資本總額的半數發行新股。折衷授權資本制以日本公司法為代表。據此,公司設立時只須認足一定比例的股份總額,其餘股份視公司實際需要募集。中國現行台灣公司法也採取折衷授權資本制。(劉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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