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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敵罪

鎖定
資敵罪是指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中文名
資敵罪
外文名
Crime against the enemy
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特別惡劣
可處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

資敵罪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 

資敵罪構成要件

資敵罪客體要件

資敵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資敵罪客觀要件

資敵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向敵人提供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所謂戰時,根據本法第451條的規定,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根據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宣佈國家進入戰爭狀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之一,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如果國家在非戰爭狀態下,與鄰國發生局部邊界衝突時,該地區的部隊受領作戰任務的,該地區也應屬於處在“戰時”。
武器是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武器系統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提供非用於軍事的物資,不構成資敵罪。

資敵罪主體要件

資敵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構成資敵罪。但構成資敵罪主體的只能是我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不能成為資敵罪主體。

資敵罪主觀要件

資敵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資敵罪主要特徵

(1)犯罪客體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提供武器軍火和其他軍用物資資助敵人的行為。只要實施了資敵行為,不論資敵物資是否已為敵人取得,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必須具有推翻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目的。
(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資敵罪處罰

犯資敵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對犯資敵罪的,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處死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資敵罪資敵罪的武器

這裏所説的敵人,是指國內外帶有軍事性質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武裝力量。敵人包括國內敵人和國外敵人。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
武器是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包括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統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技術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偽裝器材等。軍用物資指除武器裝備外供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後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資,如油料、藥品、建材、器材、被裝、車輛等。提供非用於軍事的物資,不構成本罪。為敵人提供上述軍用物資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無論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或者為向敵人提供而購買、攜帶、運輸,均可構成本罪。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