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費聖英

鎖定
費聖英,男,1958年3月生,漢族江蘇豐縣人,1980年9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入黨,高級會計師、高級工程師,在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南京大學EMBA二期班學員,復旦大學EMBA第四期學員。曾任江蘇省電力公司總經理。 [1-2] 
2023年9月,費聖英貪污、受賄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 [2-3] 
中文名
費聖英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江蘇豐縣
出生日期
1958年3月
畢業院校
南京電力學校
南京大學

費聖英人物履歷

1980年7月畢業於南京電力學校(現南京工程學院)財會專業。
歷任中國水利電力物資總公司經營財務部副經理、經理、副總會計師、總會計師、副總經理(電力工業部物資局副局長)、電力工業部綜合管理司副司長、國家電力公司財務與資產經營部副主任、財務與產權管理部副主任,江蘇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國家電網公司總審計師等職。
2004年12月任現職省電力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8年任浙江省電力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費聖英人物事件

費聖英公開審理

2022年1月18日至19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蘇省電力公司原總經理費聖英貪污、受賄一案。
(一)貪污罪
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費聖英在擔任江蘇省電力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報銷個人消費發票、簽訂虛假居間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3341萬餘元。
(二)受賄罪
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費聖英利用擔任江蘇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投資入股、公司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費聖英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通過配偶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540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費聖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費聖英進行了最後陳述。 [2] 

費聖英一審宣判

2023年9月26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電力公司原總經理費聖英貪污、受賄一案,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費聖英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費聖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扣在案的財物依法處置,對費聖英貪污、受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青島中院審理查明:
(一)貪污罪。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費聖英在擔任江蘇省電力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報銷個人消費發票、簽訂虛假居間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3341萬餘元。
(二)受賄罪。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費聖英利用擔任江蘇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投資入股、公司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費聖英單獨或夥同他人、通過配偶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540萬餘元。
青島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費聖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費聖英一人犯數罪,應予並罰。費聖英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