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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

鎖定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文名
貸款詐騙罪
目    的
非法佔有
依    據
刑法第193條
類    型
金融犯罪
犯罪主體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客體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貸款詐騙罪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相關司法解釋
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規定
對於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對單位實施貸款詐騙,數額較大的,雖然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但對組織、策劃、實施貸款詐騙的人依法追究貸款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1] 

貸款詐騙罪構成要件

(一)構成要件的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是,使用欺騙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貸款詐騙罪(既遂)的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產生認識錯誤→基於認識錯誤發放貸款→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貸款→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欺騙方法是指:(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使用虛假證明,將犯罪所得贓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向金融機構作抵押從而取得貸款的,屬於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貸款;(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行為人雖然沒有使用前四種方法,客觀上的貸款條件與程序等完全符合相關規定,但行為人在貸款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了通過事後轉移貸款、擔保物或者攜款潛逃等而拒不歸還貸款的意圖,從而騙取貸款的,屬於以其他方法騙取貸款。使用上述方法之一騙取貸款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使用幾種方法騙取貸款的,也只成立一罪。其中的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行為人合法取得貸款後,由於某種原因不能還本付息,採取欺騙手段將用於貸款的抵押物隱匿、轉移,使貸款人不能對抵押物行使權利的,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如果欺騙手段使貸款人產生認識錯誤,進而作出免除債務的處分,則成立普通詐騙罪(騙取財產性利益)。詐騙貸款數額較大的才成立本罪。根據立案標準,詐騙貸款數額達到2萬元的,應當追訴。沒有達到該追訴標準的,應視具體情況以詐騙罪或者本罪的未遂犯論處。
(二)責任形式
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具體表現為不歸還貸款的意思。值得研究的問題是,行為人合法取得貸款後,因情勢變更而產生犯罪意圖,並實施轉移、隱匿貸款等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理?有的主張認定為侵佔罪,有的主張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有的主張認定為貸款詐騙罪。本書的基本觀點是,行為人合法取得貸款後產生非法佔有目的,拒不還本付息,但沒有采取欺騙方法使貸款人免除其還本付息義務的,不成立貸款詐騙罪,也不成立侵佔罪與詐騙罪,只宜作為民事案件處理。但是,如果採取欺騙方法使貸款人免除了其還本付息的義務,則成立普通詐騙罪(騙取財產性利益)。

貸款詐騙罪常見問題

(一)貸款詐騙罪的認定
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存在特別關係。亦即,使用欺騙方法獲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均成立騙取貸款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在判斷非法佔有目的時,除考察行為手段外,還需要考慮以下因素:取得貸款後是否按貸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是否攜款潛逃;到期後是否積極準備償還貸款等。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1)假冒他人名義貸款的;(2)貸款後攜款潛逃的;(3)未將貸款按貸款用途使用,而是用於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無法償還貸款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無法償還貸款的;(6)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後拒不償還的;等等。對於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論處。例如,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此外,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既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論處,也不能以騙取貸款罪論處。
刑法沒有將單位規定為貸款詐騙罪的行為主體。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應當對組織、策劃、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自然人,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行為人採取欺騙手段使他人為其提供擔保(如抵押),從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認定為對擔保人的(合同)詐騙罪(對象為財產性利益)與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詐騙罪(對象為貸款),宜實行數罪併罰。一方面,行為人欺騙他人使之為自己提供擔保,意味着使他人處分了財產性利益,自己取得了財產性利益,故成立(合同)詐騙罪。另一方面,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了金融機構的貸款,無疑成立貸款詐騙罪。倘若僅認定對擔保人的(合同)詐騙罪,就沒有評價其對貸款的詐騙。即使金融機構最終通過實現抵押權等方式挽回了損失,也不能否認其貸款被行為人騙取;正是因為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造成了金融機構的貸款損失,金融機構才通過實現抵押權等方式挽回損失。倘若僅認定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詐騙罪,就沒有評價其對擔保人的詐騙(事實上,在許多案件中,擔保人成為最終受損失的人)。此外,僅認定為一罪的觀點,違背了財產犯罪中的素材同一性的基本要求(行為人取得的財產與被害人損失的財產必須具有同一性)。
假借他人名義貸款並佔有貸款,使他人成為貸款人的,成立貸款詐騙罪。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其管理信貸的職務便利,以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姓名等方式騙取本金融機構貸款歸個人佔有的,宜認定為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一般公民與金融機構負責貸款的全部人員串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獲取貸款的,不成立貸款詐騙罪,應認定為貪污、職務侵佔等罪的共犯。一般公民與金融機構的貸款最終決定者串通,雖然可能欺騙了信貸員與部門審核人員,但作出處分行為的人並沒有陷入認識錯誤,故一般公民不成立貸款詐騙罪,應視有無非法佔有目的與行為性質,認定為貪污、職務侵佔、違規發放貸款等罪的共犯。一般公民與金融機構的信貸員或者部門審核人員串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欺騙分管領導等具有處分決定權的人員,使後者產生認識錯誤並核准貸款的,同時觸犯了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與貸款詐騙罪,應以想象競合犯處理。行為人為了騙取貸款,所實施的欺騙行為超出了刑法第193條所規定的行為範圍,與貸款詐騙的目的行為不具有類型性的牽連關係的,應實行數罪併罰。例如,為了騙取貸款而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二)貸款詐騙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9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貸款詐騙罪案例剖析

浙江平陽法院判決曹某、徐某貸款詐騙案——冒用他人支X寶賬户騙取螞蟻“借唄”貸款的定性
(一)案件詳情
2015年4月26日至28日期間,被告人曹某、徐某經預謀,利用網上泄露的個人身份信息和建設銀行e付卡註冊漏洞,並藉助支X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借唄”平台的漏洞,冒用陳某等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通過支X寶實名認證,並利用陳某等人的真實信用額度從“借唄”平台騙取貸款21筆,共計人民幣203040元。案發後,被告人曹某退賠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99596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親屬代為退賠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103444元。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支X寶賬號詐騙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貸款詐騙罪。鑑於被告人曹某、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積極退賠共同違法所得,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2016年9月28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曹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徐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要旨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的方式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等四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竊取、購買、騙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建設銀行e付卡註冊,並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X寶綁定該信用卡通過實名認證的行為,依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被告人真實目的在於利用支X寶賬户的“借唄”申請額度騙取貸款,冒用信用卡的行為是手段,騙取“借唄”貸款才是犯罪目的,冒用信用卡與騙取“借唄”貸款具有牽連關係,且冒用信用卡行為為貸款詐騙行為所吸收,應擇後一重罪處罰。
2.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首先,本案被害人身份的確定。一方面,被冒用人陳某等人在發現支X寶關聯賬號被冒用並貸款後,已及時向螞蟻“借唄”平台説明情況,且支X寶公司已凍結該賬號並向公安機關提供被冒用賬號交易數據等證據。故而,本案最終受損的是螞蟻“借唄”平台所發放的20餘萬貸款。另一方面,從民事借貸合同來看,陳某等人並非出於真實意思表達,且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情況下,被他人冒用支X寶賬號與螞蟻“借唄”平台簽訂借貸合同,該借貸合同對陳某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螞蟻“借唄”平台亦無法向陳某等人進行追償貸款。因此,本案中實際被害人應認定為螞蟻“借唄”平台。其次,螞蟻“借唄”平台性質的確定。根據工商登記查詢顯示,螞蟻“借唄”平台系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該小額貸款公司系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批准經重慶市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是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辦理各項貸款等業務。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機構編碼規範》中確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編碼為金融機構二級分類碼Z—其他,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了金融機構範圍。最後,根據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規則,被告人騙取螞蟻“借唄”貸款的行為不構成普通詐騙罪。
3.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屬於以非法佔用為目的騙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貸款詐騙罪的關鍵特徵,是與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之類罪區分的主要標誌。人的主觀因素是複雜多變的,處於思維階段,很難判斷其主觀目的,但思想支配行動,行動反映意識。因此,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僅看其取得貸款的手段,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貸款後如何處理貸款的客觀表現。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由註冊建設銀行e付卡、綁定支X寶信用卡通過實名認證、使用支X寶“借唄”進行貸款三個行為組成。第一個註冊建設銀行e付卡的行為是被告人通過網絡非法獲取他人身份信息冒領信用卡,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是建設銀行基於錯誤認識通過其e付卡註冊。第二個行為是行為人通過支X寶實名認證的行為。被告人在網絡上非法購買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X寶賬户,並在所購買支X寶上綁定之前申請的e付卡以通過實名認證,進而獲取螞蟻“借唄”功能的資格並享有一定貸款額度。第三個行為是騙取螞蟻“借唄”貸款的行為,被告人採用冒用他人信用卡和通過支X寶實名認證的方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螞蟻“借唄”平台即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陷入錯誤的認識,誤認為是被冒用人陳某等人本人貸款,並基於此錯誤發放了貸款。此外,被告人前後21次使用的同樣的方法騙取螞蟻“借唄”貸款,具有明顯的非法佔有主觀意圖。

貸款詐騙罪相關詞條

詐騙罪、集資詐騙罪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