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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

鎖定
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準備與應提準備之比,不應低於100%。準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準備與應提準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準備與應提準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貸款損失準備是當存在客觀證據表明貸款發生減值,按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尚未個別識別的可能性損失和針對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風險所計提的準備。銀行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的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
中文名
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
簡    介
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
會計處理1
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會計處理2
貸款損失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目錄

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簡介

貸款損失準備為貸款的賬面價值與其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的現值之間的差額。貸款損失準備的提取是按照風險分類的結果,並考慮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意願、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和擔保人的支持力度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斷貸款是否發生減值,合理計提。

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的貸款發生減值時計提的減值準備。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包括客户貸款、拆出資金、貼現資產、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和墊款等。
企業(保險)的保户質押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損失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確定發生減值,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大於其賬面餘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金額小於其賬面餘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准後轉銷各項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等科目。
(三)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企業收回貸款時,應結轉該項貸款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