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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軍用標誌罪

鎖定
買賣軍用標誌罪,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是指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和其他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文名
買賣軍用標誌罪
類    型
罪名
性    質
法學術語

目錄

買賣軍用標誌罪罪體

買賣軍用標誌罪行為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的行為是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這裏的非法生產,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未經主管部門准許而擅自制作。非法銷售,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擅自銷售、購買。此外,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偽造、變造武裝部隊車輛號牌,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也視為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的行為。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偽造、變造也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這是司法解釋對本罪行為的補充性規定。

買賣軍用標誌罪客體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或者其他專用標誌。這裏的制式服裝,是指武裝部隊統一穿着的服裝。車輛號牌,是指武裝部隊車輛統一懸掛的號牌。其他軍用標誌,是指武裝部隊訂購、監製,專供武裝部隊使用、表明武裝部隊性質和人員身份的軍旗、軍徽、胸徽、帽徽、肩章、袖標、領花、專用符號等。

買賣軍用標誌罪罪責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買賣軍用標誌罪罪量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是指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專用車輛號牌的;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其它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具有其它嚴重情節的。

買賣軍用標誌罪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10月16日起施行。根據“兩高”司法解釋,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罪名,改為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