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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身份證件罪

鎖定
買賣身份證件罪,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嚴重危害身份證管理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3] 
中文名
買賣身份證件罪
頒佈時間
2015年8月29日 [5] 
實施時間
2015年11月1日 [4-5] 
發佈單位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 

目錄

買賣身份證件罪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2] 

買賣身份證件罪修訂信息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將買賣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定性為買賣身份證罪。 [4] 

買賣身份證件罪案例

2017年,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審結全市首例買賣身份證件罪案,被告人阿華(化名)因買賣身份證獲有期徒刑6個月。
從2017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阿華通過在網上進行百度搜索關鍵詞“身份證”等信息的方式,從網上購買居民身份證,通過快遞方式寄送到被告人阿華指定的地址,並交代其妻子簽收。
2017年3月2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阿華住處繳獲居民身份證136張,其中與常住人口信息一致、芯片能正常使用的身份證92張。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