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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者自負
鎖定
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機構法人,“買者自負”是市場經濟中一個起碼的常識與原則。
“買者自負”應用在股市裏,就是誰入市誰就要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明瞭世上既沒有隻漲不跌的市場,也沒有隻跌不漲的市場。
“買者自負”作為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理念在我國金融產品投資領域被首次強調,其意義在於警示投資風險、鼓勵金融創新。而“買者自負”要實現預期效果,投資者、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三方都必須“有所作為”。
- 中文名
- 買者自負
- 提出單位
- 中國銀監會
- 選 自
- 《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
- 提出時間
- 2006年
買者自負含義説明
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機構法人,“買者自負”是市場經濟中一個起碼的常識與原則。
買者自負監管
2006年年底,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首次提出了“買者自負”的市場原則,其基本含義是“買者在市場上通過自身的行為獲得收益,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但是,“買者自負”想要真正獲得預期效果,需要投資者更新傳統理財觀念、商業銀行嚴格承擔信息披露責任,以及監管部門建立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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