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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觀山湖區民政局

鎖定
貴陽市觀山湖區民政局是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現任局長為劉本。 [1]  [4] 
中文名
貴陽市觀山湖區民政局
辦公地址
貴陽市觀山湖區石林西路貴州地質科技園內
性    質
政府工作部門
所屬部門
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政府
所屬地區
貴陽市觀山湖區
現任領導
劉本

貴陽市觀山湖區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制定全區民政工作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 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 健全全區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做好全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四) 指導城鄉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會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 負責全區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
(六) 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機構的管理工作。
(七) 負責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制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人救助工作。
(八) 健全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九) 制定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捐助。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2] 

貴陽市觀山湖區民政局現任領導

局長:劉本 [5] 

貴陽市觀山湖區民政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黨建、離退休、機要、安全保密、人事管理、固定資產、機構編制、教育培訓、 黨務政務公開、督辦督查、政務協調、信息宣傳、社會和雲及信訪平台、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共享和開放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資金管理與監督、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對各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實行財務監督;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研究分析全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情況,接待、處理羣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基層政權建設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科)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居(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及相關培訓工作; 積極培育社會組織,負責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對區內社會組織的涉外活動進行報告和備案管理;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本區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監督管理標準地名的使用,指導地名標誌的設置;承辦區域內各級政府駐地的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區域內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及管理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並向區政府提出仲裁建議。
社會事務科(養老服務科)
負責制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捐助;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推進婚俗改革;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指導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負責生活無着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負責收養登記相關工作;負責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羣體社會福利保障工作。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具體事務的審批工作,負責低保資金的發放、監督和管理;負責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負責全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負責指導社會戒毒康復站建設、管理及救助工作;負責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負責制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發放老年人福利補貼;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 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結合民政職責做好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
觀山湖區婚姻登記處(下屬機構)
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包括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發婚姻證、進行婚姻調解、心理訪談等),宣傳婚姻法律法規,規範婚姻登記和檔案管理等。
觀山湖區社會救助局(下屬機構)
貫徹落實各項社會救助政策,健全全區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做好全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為社會困難羣體提供社會救助服務,保障困難羣眾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