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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温州商會

鎖定
貴州省温州商會,成立於2003年10月16日,該商會是在貴州投資經商發展的温州藉工商界人士組成,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商會格守“聯絡工商,廣結友誼,協調關係,促進合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宗旨,教育會員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奉獻社會,團結和引導會員致力於黔、温兩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事業
中文名
貴州省温州商會
成立於
2003年10月16日
註冊資金
100多億元
地理位置
貴州

貴州省温州商會成立背景

貴州省温州商會在黔温兩地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於2003年10月19日批准成立,是由在貴州投資經商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組成的社會團體。旨在團結和引導會員依法致力於黔温兩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事業,使在黔温州籍經營投資企業及個體經營者更快地上規模、上檔次、創品牌、穩步健康的發展。商會成立大會暨“黔温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研討會”的隆重召開,吸引了眾多政界、商界、新聞界人士前來參與,盛況空前,為黔温兩地經濟合作拉開了帷幕,在省內外工商界樹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得到了貴州政府、社會各界人士的高度評價。在黔温州籍工商界人士達5萬多人,註冊資金達100多億元,商會幫助、引導温州籍企業家在黔投資達60多億元。商會從成立起,共接待温州籍工商界人士500多人次,幫助會員維權200餘次,挽回經濟損失數千萬元。

貴州省温州商會發展狀況

貴州省温州商會在盛俊敏會長的帶領下,在全體理事會成員的共同努力下,發揚温州人敢為人先、勤奮努力、開拓創新、奮勇而上的精神,弘揚“五個千”的温州人精神文化:跋涉千山萬水、想盡千方百計、説盡千言萬語、不怕千辛萬苦、搶抓千載難逢機遇,造就了一批在黔温州籍工商界人士經營的省內知名企業及國內知名企業在黔分公司,在貴州這片土地上生根開花、蓬勃發展。其中有中國正泰集團貴州分公司、中國德力西集團貴州分公司、中國康奈集團貴州分公司、中國長城集團貴州省分公司、中國環宇集團貴州省分公司、浙江鼎派集團貴州省分公司、貴州富康礦業公司、貴州恆遠百貨集團公司、貴州神鷹集團公司、貴州萬卷書城、貴州黔靈山水房開公司、金獅水電發展有限公司、中礦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佑福礦業發展有限公司、貴州銀盾安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貴州曙光包裝有限公司、貴陽温州大酒店、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浣溪假日酒店、貴陽南明雙陽食品廠、浙江龍邦裝飾公司、貴州明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貴陽上維碳素銷售有限公司、貴州博深物資有限公司、佳能眼鏡有限公司、貴州省冊亨合資水泥廠、貴州北極龍家居公司、貴州尼加蘭皮件有限公司等。為黔温兩地的經濟發展做出很大貢獻,還有很多在黔温州籍工商企業也在快速地成長和發展。會員投資領域也越來越廣泛,其中包括房地產、服裝、皮件、眼鏡、五金電器、印刷包裝、酒店、百貨、礦產、水泥、化工、綠色產業、交通、水電、城市基礎配套設施、醫療衞生、塑料製品、食品製藥、文化用品、傢俱、傳媒廣告、裝飾、農業、畜牧業、科技、禮品包裝、環保、學校及其他商貿和投資經營領域。所投資的項目都在穩步健康的發展。
商會熱衷於社會公益活動,關注貴州省貧困落後地區和災區,經常開展向貧困地區和災區獻愛心送温暖的捐贈活動。迄今為止,商會向社會捐款捐物600多萬元,為社會公益事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貴州省温州商會服務理念

貴州省温州商會以“高效、和諧、生機勃勃”為服務理念,創新開拓、加強學習,不斷的提高我們的團隊精神、服務質量。在黔温兩地政府的關懷下,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忠實的為黔温兩地的經濟建設和商業溝通服務,為會員服務。

貴州省温州商會商會章程

《貴州省温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性質:是在黔温州籍人士以單位或個人身份組成的,以貴州投資興業的温州籍企業界及工商界人士為參與主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商務溝通、貿易交往、信息傳遞的、非經營性社會團體組織。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二條 商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公共道德。在貴州省委省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關心支持下,做好為成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成員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立足貴州市場、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發揮温州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本着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民間渠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招商引資推動黔温兩地發展與合作,團結和引導温州來黔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的有序發展,使在貴州的温州籍經營投資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更快地上規模、上檔次、創品牌、穩步健康地發展,為西部大開發、貴州招商引資和黔温兩地經濟共同繁榮做貢獻。
第三條 主管機關貴州省商務廳為本商會的主管單位,貴州民政廳為本商會登記管理機關。商會接受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温州市經協辦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四條 商會名稱:貴州省温州總商會
英文譯名為:
The Central WenZhou Commerial Association Of GuiZhou Province
第五條 商會會徽:為突出“商會”地域性,LOGO採用“貴州”的首字母“G”和“商會”的“S”為創意突破口。將“G”變為圓形象徵“商會”追求務實精神。“G”和“S”變成的園內,是一枚中國的古幣,在形象地標明“商會”由與商業有關的人士(公司)組成這一核心內容時也給“商會”及LOGO帶來了濃厚的文化成分。這個“古幣”又被(恰是)互動的雙手環抱着,象徵:温州企業(公司)、温州人與貴州的全城合作;“商會”與貴州經濟互動;“商會”內部相互信任、幫助等。LOGO設計為一箇中心對稱的圓形,表達了“商會”公平、公正的行業標準、職業道德。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工作範圍:
(一) 依靠各級黨組織和政府,促進黔温兩地經濟組織的建立,引導温州來黔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向深層次、規範化方向發展,加強與省外商會組織的聯繫。
(二) 協助黨政機關、羣眾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普及商務知識,傳播兩地文化,組織兩地商務考察。
(三) 根據兩地實際,介紹兩地商貿產業成果,組織編寫兩地交流成果及其相關動態專業刊物。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監督商會全體人員模範遵守法律和商業職業道德。
(四) 努力配合貴州省招商局和各地州市做好招商引資工作,樹立商會品牌,提高商會知名度、美譽度。
(五) 全心全意為本會成員和在黔温州籍工商界人士服務。
第三章 理事會成員
本商會實行理事會成員制:
第七條 本會成員分團體成員和個人成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理事會成員,享受同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温州籍工商界人士。
(二)在黔從事投資,經營並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含企業法人代表和個體經營者)。
(三)其生產經營在本行業及其所在地具有一定規模和較好知名度。
(四)遵紀守法、顧全大局、謙虛謹慎、善於溝通、樂於奉獻。
(五)在貴州省各地、州、市具有行業代表性、地區性,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影響力,具有參政、議政的能力。
第九條 理事會成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須交1寸免冠照片5張、個人簡介、温州籍身份證複印件、在黔工商營業執照或辦事機構的批文複印件、聯營合同;
(二) 經會長工作會或換屆領導小組討論提名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發給理事會成員證書;(特邀理事須提交温州籍推薦人的意見,企業單位及社團組織須提交營業執照或批文複印件並填寫入會登記表,經會長工作會或換屆領導小組討論提名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發給理事會成員證書)。
第十條 理事會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選舉成員代表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活動;
(三) 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期交納會費;
(五) 主動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信息;
(六) 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 特邀理事除履行按時交納會費義務外,其他權利及義務不作專門規定,由雙方視具體情況協商處理。
第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退會及除名:
(一) 成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成員證,商會據此註銷成員資格。
(二) 理事會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商會常務理事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成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
3、不履行成員義務;
4、不按期、不交納會費;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和會議;
6、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成員行為違背商會章程者;
第十三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特邀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特邀常務理事、理事、特邀理事;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成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的理事會成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商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和省民政廳民間社團管理局審批同意後執行。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特邀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特邀常務理事、理事、特邀理事;
(三) 向理事會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六)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一)理事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成員四名。
(二)監事會主要負責監督商會財務工作。
第十九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特邀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並堅持其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比較廣泛的社會聯繫,其企業為本地區、本省乃至國家知名品牌;
(三)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特邀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多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 身體健康,服務意識強,熱心、耐心及時為大家服務;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七) 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與專業才能。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特邀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特邀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特邀常務理事、理事、特邀理事代表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可連任兩屆,如擔任會長期間業績突出者,通過理事會代表大會選舉同意後可繼續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特邀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特邀常務理事、理事、特邀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後上報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履行本職職責。商會設會長1名,會長為商會法人代表;執行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特邀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特邀常務理事、理事、特邀理事人數根據商會不同時期的發展情況而定。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副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
(二) 督促檢查理事會成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常務副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 提名新增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特邀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
(四) 批准商會重大組織變動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 特殊情況可委託副會長代行上述職權;
(七) 特殊情況可委託副秘書長代行秘書長職權。
商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嚴格履行執行商會章程及各項規定;
(二) 協助會長負責處理商會相關日常事務工作;
(三) 分管督促檢查商會組織機構各部門的工作並及時定期向會長、會長 辦公會彙報執行任務情況;
(四) 嚴格執行落實商會常務副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並及時定期向會長、會長辦公會、常務副會長辦公會彙報執行情況。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履行副會長的職權;
(二) 受商會常務理事會委託,負責商會有關部門工作;
(三) 受會長委託處理商會有關事項。
副會長、特邀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維護商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商會工作;
(二) 受會長和常務理事會委託,處理商會有關工作事項;
(三) 受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委託,管理有關部門和機構;
(四) 商討,議定商會重大方針、發展目標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管理商會辦公室和日常事務;
(二) 提出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 協調商會各有關部門及機構的工作;
(四)及時為商會成員提供各種服務。
第二十九條 商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長主要負責監督商會財務工作,監督商會每月、每季度、每年的財務收支情況有沒有嚴格按照商會有關規定執行;
(二)根據貴州省温州商會的財務報銷制度及關於外出開會及接待外來客人費用標準的規定,監事長每月監督財務工作,對商會財務不合理、不合規的各項收支及時向會長、常務副會長辦公會報告,情形嚴重的經常務副會長辦公會審議後應向理事會通報。
第三十條 未經會長批准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會費按年度收繳,收繳辦法和會費標準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本商會專職人員要進行擔保(以國家公務員證、房產證、土地證、企業法人證等其中一樣作擔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成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和市場物價綜合考慮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實施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經理事會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動議須經理事會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商會第二屆第二次理事會代表大會於2011年12月31日審議通過後生效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省民政廳民間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