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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鎖定
2014年1月2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該《規則》分總則,會議的籌備和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審查工作報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全省和省本級財政預算,選舉、辭職和罷免,詢問和質詢,建議、批評和意見,特定問題調查,發言和表決,附則10章70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0年2月25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予以廢止。
中文名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文件號
2014年第2號
發佈時間
2014年1月20日
發佈單位
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引言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2014年第2號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於2014年1月20日經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 [1] 
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14年1月20日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文件內容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14年1月2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活動,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審查報告,討論、決定事項,進行選舉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實行一事一項議程。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增強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責任感,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按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對各項議案、報告的審議、表決和選舉等。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主席團的領導下,做好各項議案和報告的審議工作。 [2-3] 
第二章 會議的籌備和舉行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1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經過1/5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臨時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2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書面通知代表,通過省內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印發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及時通知代表並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書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2次不出席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依法終止。
會議期間不能出席大會全體會議和大會秘書處組織的其他會議和活動的,應當通過所在代表團向大會秘書處請假並獲得批准;會議期間不能出席代表團會議的,應當向所在代表團請假。
大會秘書處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向秘書長報告代表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調研、集中視察,瞭解本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情況和人民羣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選舉單位和人民羣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前,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向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經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佈代表名單。
省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各次會議舉行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代表出缺和補選的情況。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由代表團第一次全體會議推選。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三條 代表團團長履行下列職責:
召集並主持本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本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本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本代表團會議上的質詢、詢問;
(五)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
(六)處理本代表團的其他工作事項。
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和表決。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一般不擔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但是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除外。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以按表決器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選舉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表決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人員名單草案。議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組成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工作,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第十六條 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各專門委員會及大會秘書處的工作;
(三)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日程;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五)提出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選舉和通過的候選人名單;
(六)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八)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九)發佈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大會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必要時,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的召集人,由秘書長建議,主席團會議通過。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審議並決定將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草案、關於設立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決定草案提請各代表團審議,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審議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建議名單,並決定將建議人選交各代表團醖釀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八條 主席團會議有2/3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決定事項,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會議的有關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召集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調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常務主席討論、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常務主席討論、決定有關事項,一般召開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是否召開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由秘書長提出建議。
第二十條 大會全體會議由大會執行主席主持。大會執行主席在主持全體會議的時候,應當按照會議議程進行。當大會全體會議進行中出現重大問題時,主持會議的大會執行主席可以宣佈暫時休會。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第一次全體會議,除了完成其他議程外,還應當表決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草案、關於設立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決定草案和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名單草案。
第二十一條 代表團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審議意見由代表團團長或者團長委託的副團長向主席團彙報。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大會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大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列席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會前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並獲得批准;會議期間應當向大會秘書處書面請假並獲得批准。大會秘書處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向秘書長報告列席人員列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是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人員應當經過大會秘書處同意,並遵守會議秩序,不得妨礙會議的正常進行。旁聽辦法由大會秘書處制定。
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佈會。經大會秘書處同意,記者可以對會議進行採訪。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少數民族代表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發言和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議案、建議、批評、意見;有關的代表團和大會秘書處應當為不通曉漢語的少數民族代表做好翻譯工作。 [2-3]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1個代表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向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向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其餘各次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彙總後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大會秘書處應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代表。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可以就下列事項提出議案:
(一)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的事項;
(二)對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監督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三)需要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的本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屬於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附有法規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説明。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團送交大會秘書處;在議案截止時間後提出的,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議案內容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由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代表團提出議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三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四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應當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後審議。
決定交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閉會後6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議結果報告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辦理。 [2-3] 
第四章 審查工作報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全省和省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期間,舉行大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應當包括省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情況和今後一年的工作安排,以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有關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在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對上屆工作進行總結,並對下屆工作提出建議。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各項工作報告後,由代表團進行審查。報告機關應當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改。大會秘書處負責將修改後的工作報告及其説明印發會議。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查各項工作報告後應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議草案由主席團根據代表團的審查意見提出,經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全省和省本級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彙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轉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初步審查意見修改完善相關報告,並按照規定時限送交大會秘書處。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期間,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全省和省本級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和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等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審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全省和省本級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時,可以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代表團負責人、部分代表、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全省和省本級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後,應當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由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印發代表。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全省和省本級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後,應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議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的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草案,其審查和批准程序參照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審查和批准程序。
第四十四條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全省和省本級財政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條 工作報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全省和省本級財政預算未獲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的,處理辦法由主席團決定。 [2-3]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和每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選舉辦法進行。
第四十七條 大會主席團或者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説明。
被提名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正式候選人,可以與代表見面。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第五十條 提出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主席團應當對罷免案進行初步審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的,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需要查證核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或者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並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罷免案提交大會表決前,應當將罷免案的主要內容通知被提出罷免的人員,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即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大會閉會期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3]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三條 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和熟悉情況的相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有關議案作補充説明。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就下列事項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一)有關實施憲法、法律、法規方面的問題;
(二)有關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問題;
(三)有關重大決策和工作方面的問題;
(四)有關重大失職、瀆職、徇私枉法的問題;
(五)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其他問題。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作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的機關再作答覆。
第五十七條 主席團認為質詢案不屬於質詢範圍時,可以作為詢問處理。
第五十八條 質詢案在作出答覆前,提質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2-3] 
第七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對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交有關單位辦理,並負責答覆代表。
第六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未辦理完畢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交有關機關繼續辦理,並進行督促檢查。承辦機關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答覆代表;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答覆確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交有關機關重新辦理,並負責答覆代表,重新辦理時間不得超過30日。 [2-3]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1/10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代表和專家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
調查委員會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佈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2-3]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七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0分鐘,第二次不超過5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進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20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5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大會秘書處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編印會議簡報。
第六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團長委託的副團長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和關於罷免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為當選或者通過。選舉和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佈。
除前款規定情況以外的大會各項表決,一般採用按表決器方式;必要時經過主席團決定,也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佈。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0年2月25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2]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則(草案)説明

一、重新制定《規則》的必要性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於1990年2月25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施行。1996年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該議事規則施行以來,對於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活動,保障代表大會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提高代表大會議事質量和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髮展完善和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黨的十八大對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作用提出了新要求,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的更高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制度和程序,也需要隨着實踐的發展相應發展完善。在此期間,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進行了修改,議事規則中的一些規定需要隨着上位法的變化進行修改。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並將實踐中的一些有效制度納入到議事規則中,促進人大工作進一步向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邁進,重新制定《規則》是必要的。
二、《規則草案》的起草情況
為進一步明確省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權限,規範議事行為,提高議事質量,增強議事效率,加強省人大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建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按照工作安排,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總結我省人大工作的實踐經驗,借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起草了《規則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則草案》先後兩次徵求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機關相關處室的意見。同時,寄送給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代表和各市、州、縣級人大常委會,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佈草案文本,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召開“一府兩院”、部分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省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相關處室參加的論證會,並赴惠水縣和烏當區開展調研,聽取區、縣人大常委會及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進行彙總梳理,逐條分析研究,草案文本先後4次對原規則中涉及的48項條款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和補充,新增11項條款內容,綜合採納各方面意見建議近40條,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後形成了《規則草案》。《規則草案》經2013年11月3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後,決定提請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三、《規則草案》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説明
(一)關於會議服務保障工作的規範
為了讓省人大代表能夠在會前及時瞭解會議議題,圍繞會議內容開展會前的相關調研,做好審議前的準備工作,提高審議質量和效率,《規則草案》對會議服務保障工作進行了規範。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書面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印發代表。第十條規定,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調研、集中視察,為代表出席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同時,為了全面反映代表審議情況,及時傳遞會議信息,第六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大會秘書處對代表的發言按照規定及時準確編印會議簡報。
二)關於代表依法履職,嚴格執行會議紀律的規定
省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這種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力。《規則草案》第三條,對代表認真履行職責作了原則表述。第九條第二款,對代表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情形,進行嚴格的規範和約束。代表未經批准2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其代表資格依法終止。同時,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對代表發言進行明確規定,要求代表在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的發言,必須圍繞議題進行,並且對發言時間做了必要的規範。
(三)關於議案的範圍和議案審查委員會
議案的提出是代表履行職責、發揮作用的重要方式。按照地方組織法關於代表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的規定,《規則草案》重點對提出議案的事項進行了規範,明確在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可以對四個方面的事項提出議案。同時,為進一步規範代表議案的審查工作,更好地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案權,提高代表議案審查質量,結合省人大工作實際,借鑑兄弟省區市的做法,在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了議案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和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作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專門機構,任期與每屆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其主要職責是對代表或者代表團依法提出的議事原案進行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四)關於提前設立財政經濟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計劃和預算審查的專門委員會,並向大會主席團報告審查結果的報告,在代表大會期間承擔着計劃和預算審查重要職責。過去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期間,由於設立專門委員會議程靠後,由預備會議上通過的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負責代表大會期間計劃和預算的審查。為進一步規範計劃和預算的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操作模式,《規則草案》將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設立,提前到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不再通過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
(五)關於質詢
質詢是一種重要的監督方式和手段,根據地方組織法中對質詢的規範內容,《規則草案》除了重申提質詢案的主體、提出程序和要求,質詢案的答覆等規定外,還對質詢案的範圍進行界定,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對五方面的問題提出質詢案,即:一是有關實施憲法、法律、法規方面的問題;二是有關執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問題;三是有關重大決策和工作方面的問題;四是有關重大失職、瀆職、徇私枉法的問題;五是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其他問題。同時還對質詢案的終止,對質詢案答覆不滿意的處理等作了具體規定。
(六)關於表決
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立法權、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等職權,都是通過表決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目前,地方組織法和選舉法對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和有關罷免、辭職的表決方式有了明確規定,但是對通過各項工作報告決議的表決方式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規則草案》根據我省實際,對錶決的形式、程序、要求和表決結果的處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4]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審議結果報告

大會主席團:  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以下簡稱《規則草案》)。代表們認為,隨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髮展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尤其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對人大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重新制定議事規則是必要的,《規則草案》指導思想明確,內容可行,文本基本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代表對《規則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制委員會於1月19日上午召開會議,對《規則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代表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規則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符合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1.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報告”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審查報告”。  2.將第十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調研、集中視察,瞭解本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情況和人民羣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選舉單位和人民羣眾的意見。”刪去“為代表出席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  3.將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領導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各專門委員會及大會秘書處的工作”。  4.將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合併修改為“代表團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審議意見由代表團團長或者團長委託的副團長向主席團彙報。”  5.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最後一句中的“安排”。  6.在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中增加“本級”,修改為“有關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問題”。  7.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主席團認為質詢案不屬於質詢範圍時,可以作為詢問處理。”刪去“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提質詢案的代表所在代表團會議上回答,並聽取意見”。  此外,還對《規則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法制委員會根據以上修改意見,提出了《規則草案》修改稿。  以上報告,連同《規則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