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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限制

鎖定
責任限制,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對當事人的責任範圍實行限制的法律手段。對有責任的當事人實行法律保護的手段。當事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只對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引起的損害負責。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常規定當事人不以自己的全部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而只對其出資額或經營管理的財產輛負責。如英國於1862年確認可組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東的責任限於其股票的票面值。 [1] 
中文名
責任限制
外文名
(limits of liability)
時    機
集裝箱運輸中發生貨損貨差
屬    性
承運人應承擔的最高賠償額

目錄

責任限制簡介

(limits of liability)

責任限制內容補充

補充:
在我國,責任人要求依照海商法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的,可以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設立責任限制基金;責任人設立責任限制基金後,向責任提出請求的任何人,不得對責任人的任何財產行使任何權利;已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責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已經被扣押,或者基金設立人已經提交抵押物的,法院應當及時下令釋放或者責令退還(參見《海商法》第213、214條)。
Limitation fund 責任限制基金,責任範圍外索賠基金。是由意圖根據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Limitation Convention 1957) 第二條或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Limitation Convention 1976)第11條限制責任的當事方在法院設立的基金。一旦設立,責任限制基金僅限於賠付屬於限制責任的訴求,因此其它的訴訟請求應另外主張,而要求基金賠償的原告不得對被告的其他財產採取其他的法律措施。基金是通過向法院交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批准的擔保而得以設立的。基金設立後,根據“concursus” 原則,將中止所有已經開始的有關傷亡的法律程序,且在責任限制程序中申報所有有關傷亡的請求。在責任限制程序終結時,基金將根據確認的求償(“established claims”)按比例進行分配。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