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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能力

鎖定
責任能力,是指權利主體以自己的行為履行法律義務和接受不履行義務時的懲治性法律後果的資格。責任能力狀況一般與行為能力狀況是一致的。但在民事法律關係方面,有經濟能力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要以行為人自已的財產進行賠償。對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的人,對自己的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1] 
中文名
責任能力
外文名
Verschuldensunfähigkeit
含    義
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表現形式
特殊表現形式
責任能力是反映行為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它是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特殊表現形式,與行為能力是一致的。
責任分擔條款,法律直接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符合某種條件應由有關當事人分擔責任的條款。是確定特定條件下當事人分擔責任的依據。可由法律直接規定,中國《民法通則》第113條和第132條的喊定即屬此類;亦可由當事人雙方於合同中訂立責任分擔條款,但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