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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內閣制

鎖定
責任內閣制,又稱“議會內閣制”。是指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的政權組織形式。18世紀初始於英國,由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內閣制與議會制相適應。實行內閣制的國家,內閣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一個政黨或幾個政黨聯合組成,對議會負責並受議會監督。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時,內閣必須總辭職,或提請國家元首下令解散議會,舉行改選,以決定原內閣的去留。有的國家,雖稱政府為內閣,但政府並不對議會負責而由君主或總統直接操縱,這不是內閣制,而是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或總統制。 [1] 
中文名
責任內閣制
外文名
Cabinet responsibility system
性    質
政府組織形式
產    生
多數黨產生
首    腦
首相
成    員
各部大臣
形    成
18世紀早期,英王退出內閣,沃波爾主持內閣會議
發    展
18世紀後期,形成內閣可以提前大選例
完    善
19世紀上半期,兩黨制度建立而完善
起    源
16—18世紀初,樞密院中外交委員會
形成過程
沒有任何成文法律為依據,依靠慣例形成的。
起源國家
英國

責任內閣制內閣制

內閣總理或首相由議會的多數黨產生,對議會而非對總統負責;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複議一次;總理對總統要辦的事項如不同意,可以駁回;總統頒佈命令須由內閣總理簽署才能生效。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決策權,宣佈提前大選權等,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從而操控着立法權。

責任內閣制內閣首腦

內閣首腦擁有決定性發言權:是政府首腦,掌握國家的行政大權,同時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是事實上的國家最高領導人(擁有大臣與主教的提名權,高級文官的任免權,內閣會議的主持權,政策決策權)。內閣大臣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內閣制與首相相輔相成,內閣首腦(首相或者總理)是下議院多數黨的領袖。

責任內閣制成員來源

內閣制是以議會為基礎而形成的 內閣的首腦由議會中通過選舉而產生的議員中佔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內閣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實際上對議會負責。

責任內閣制元首權力

國家元首不論是世襲君主或選舉產生的總統,不擔負實際政治責任。一切政治上的政策與行為均由內閣負責,元首隻是名義上的國家領袖。
元首對議會負責,代表國家執行些禮儀上的活動,並無實際權力。國家實際權力在內閣,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向議會負責。國家元首頒佈法律、法令和發佈文告都必須由內閣首腦或有關閣員簽署。
內閣向議會負責,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如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就只有向國家元首提出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腦重組內閣,或者是由內閣提議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進行議會大選,然後,根據大選結果組織內閣。內閣總攬國家政務,其首腦有權任命所有政府高級官員,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一切重大方針與政策。

責任內閣制實行國家

由於內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徵,故亦稱之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屬於這類政體的國家有英國、日本、意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