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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终止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无法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作出的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关闭被列为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属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类型 [2] [4-5]。该处罚适用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或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等情形 [1],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保障陈述申辩程序 [2] [4-5]。责令关闭具有终局性,被处罚主体需停止经营并完成清算注销,彻底丧失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2] [4]
处罚类型
限制生产经营活动 [2] [4]
适用情形
严重违法行为
听证程序
必须告知 [2] [4-5]
设定权限
法律或行政法规 [2] [4]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3]

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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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与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存在本质区别。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行政机关通过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而非临时性预防措施 [2] [4]

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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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适用于以下情形:
  • 企事业单位严重污染环境且限期治理未完成 [1]
  •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需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定条件且无法整改达标
行政机关需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性质、后果及社会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6]

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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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关闭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须依法组织听证 [2] [4-5]。法律文书需明确履行期限及法律后果,未设定关闭期限或拒不执行后果的属程序瑕疵 [6]。2024年琼海市某餐饮店案例显示,程序瑕疵未影响实体权利不必然导致处罚决定撤销 [1]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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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琼海市某餐饮店因未配套专用烟道被责令关闭 [1]
  • 2024年岳阳某KTV因无证经营被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
  • 2023年某县水源保护区车间关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 [6]

与其他措施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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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主要区别在于:
  • 终局性:责令关闭终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允许整改后恢复
  • 适用阶段:责令关闭针对无法整改情形,停产停业用于整改过渡
  • 法律后果:责令关闭需注销主体,停产停业不必然终止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