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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溢短單

鎖定
貨物溢短單是船舶抵達卸貨港卸貨後,出現貨物多於或少於提單所載明數額時,由理貨公司簽發的單證。貨物溢短單的記載內容包括船名:溢卸貨物、短卸貨物、提單或船單號、標誌、貨名、件數、包裝、收貨人、理貨組長、船長大副。貨物溢短單的溢卸部分由海關或有關部門處理,短卸部分,查找原因、一經保險人賠付,應由收貨人(被保險人)將有關權益移交給保險人,作為向承運人或有關責任方追償的證據之一。 [1] 
中文名
貨物溢短單
外文名
Overlanded / Shortlanded Cargo List
貨物溢短單
貨物溢短單是指船舶卸貨完
用    途
通常情況下,承運人的責任期
用途
通常情況下,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貨物卸下船時止,所以收貨單與貨物溢短單是證明船方責任起止時間的重要證據。如果收貨單和貨物溢短單上的批註一致,則可以證明船方在運輸過程中並沒有給貨物造成損害。假如在此以後發現了未經批註的貨物短損,除非由於特殊原因或者另有約定,否則所有這些卸貨後發現的貨物滅失都不屬於承運人的責任。因此,貨物溢短單是收貨人日後向船公司或保險人提出索賠的重要憑證之一,也是船公司日後處理收貨人提出索賠的原始資料和依據之一。
貨物溢短單必須經船長或大副的籤認才有效,所以船方在簽字前必須認真核對,情況屬實,才給予籤認。如船方對溢短單內所記載的溢短內容有異議,則可以在溢短單上作適當的批註,也可以委託理貨公司進行“重理”或“複查”。
參考資料
  • 1.    宋國華、吳耀宗等.保險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