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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助徹

鎖定
中國夏商周時期的賦税制度。貢、助、徹的解釋頗多異説。《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由於學術界對夏、商、西周的社會性質、土地所有制和階級關係有不同看法,因而對貢、助、徹的性質也有爭論。主張西周是封建社會者,認為“助”是勞役地租,“徹”是實物地租;主張西周是奴隸社會者,認為“助”是一種奴隸制的剝削形式;而有些認為殷周實行土地國有制的人,則説“助”、“徹”是地租和賦税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賦税。
中文名
貢助徹
地    區
中國
時    代
夏商周時期
性    質
賦税制度

目錄

貢助徹涵義

中國夏商周時期的賦税制度。貢、助、徹的解釋頗多異説。一般認為,貢的起源最早。相傳禹別九州,任土作貢,在大禹治水以後,四方部落已經開始貢獻各地特產。助法即藉法,是民眾出力役以耕種公田的一種方法。這種賦税制度以井田制下公田和私田的劃分為前提條件。農民自耕私田以維持生計,共耕公田以提供剩餘勞動產品由貴族剝削。關於徹法的解釋分歧最多,不少專家認為徹指實物地租而言,與古代的什一之税的制度是一致的,跟作為勞役地租的“助”有很大不同。徹法是西周推行於王畿和各諸侯國的一種普遍性的賦税制度,當然也不排除貢、助兩法並存。
《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所謂“貢”,即統治者按若干年的平均產量徵收十分之一的實物。所謂“助”,即借民力以耕公田,公田的收穫,全部歸統治者所有。所謂“徹”,即“貢”和“助”兼行。有人認為,從貢助徹的逐步變化,可以推斷出封建生產關係在逐步發展。有人認為貢助徹是孟子的臆造。

貢助徹詳解

中國夏商周時期(春秋時期以前)的租税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歷代經學家和現代史學家對此有不同的解釋,但都肯定中國古代實行過貢、助、徹法。孟子所説的“夏后氏”、“殷人”、“周人”,有人認為是縱的朝代排列,指夏、商、西周三朝,夏朝行貢法,商朝行助法,西周行徹法;也有人説是夏、殷遺民和周人的橫的排列,貢、助、徹均為西周時期施行的賦税制度。孟子原意,當指前者,但西周除行徹法外,確也有助有貢。夏朝是否僅行貢法,商朝是否僅行助法,則缺乏可靠的記載。
對所謂“夏后氏五十”、“殷人七十”、“周人百畝”之異,後人也説法不一。顧炎武認為是“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嘗易也”。俞樾認為系“萊田多寡之不同”,“夏制,民受田百畝,而以五十畝為萊田,則民所耕者止五十畝,故日‘夏后氏五十’。殷制,民受田百畝,而以三十畝為萊田,民所耕者七十畝,故曰‘殷人七十’。周制,民受田百畝,而萊田在其外,……故曰‘周人百畝’”。崔述則説“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蓋夏居安邑,地狹人眾,殷在大河南北,稍平廣,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曠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風氣初開,製作未備,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後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漸多,此因乎時間也”。究竟哪一説較近事實,尚難斷定。
貢的起源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領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員繳納的貢物如家畜、穀物等來生活。階級和國家產生以後,貢税更成為居民的一種固定和強制性的負擔。《考工記·匠人》鄭玄注:“貢法”,“税夫無公田”。“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税谷”。相傳“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貢獻,足以充宮室,供人生之慾”。這種根據土地狀況不同或隨鄉土所宜的貢納制度,在夏代已經存在當是可能的,但是否“五十而貢”,是否皆為“五十而貢”,尚難斷定。
“助者藉也”,助法即籍法,是驅使“農夫”耕種“公田”的一種剝削制度。一般認為助法以井田下“公田”和“私田”的劃分為前提。農夫自耕其“私田”,以維持自己及一家的生活;共耕“公田”,為公社共同體或壓迫者、剝削者提供剩餘產品。殷代和西周都實行過與井田制相聯繫的助法,但不一定就是孟子所謂的“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關於“徹”的含義和徹法的內容,學界爭論很大。《詩》毛傳訓“徹”為“治”。趙岐《孟子注》:“徹,猶人徹取物也。”許慎《説文·攴部》:“徹,通也。”因“徹”有“通”義,故對於徹法有“為天下通法”、“耕則通力合作,收則計畝而分”、“徹與助無別,皆什一法,改名徹者,以其通貢、助而言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謂徹”、“徹無常額,惟視年之兇豐,……謂之徹者,直是通盤核算,猶徹上徹下之謂”等不同説法。
《詩經·大雅·公劉》説:“度其隰原,徹田為糧。”一般認為是周行徹法的開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謝人後,仍實行此法。《論語·顏淵》中還有魯亦採用徹法的記載,但至哀公時已廢。可見徹法是在王畿和各諸侯國內行之甚久的一種賦税制度,孟子強調周行徹法是有根據的。
西周時期有國、野的劃分和對立,作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於國中,被征服者則主要聚居於野鄙。《孟子·滕文公上》雲:“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一般認為當時徹法和助法並行,國中用徹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徹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勞役;徹則無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納部分實物。因此,“徹通貢助”説和“徹為貢助兼用”説似不能成立。
不少人肯定孟子貢助徹“其實皆什一也”的説法,認為當時普遍實行什一之税。但也有人説什一之税可能是指勞動者在兵役、徭役以外應繳納所種田畝的税率;還有人認為,無論就奴隸制或農奴制來説,什一之税都未免太低,因而可能不是指奴隸或農奴的負擔,而是指受有土地的下級領主和自由民向上級領主或公室繳納的賦税。當時生產力水平較低,剩餘產品不會太多,税率是否為“什一”,由於史料缺乏,尚難定論。《漢書·食貨志》雲:“有賦有税,税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税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刑法志》也説:“税以足食,賦以足兵。”《孟子》所謂“國中什一使自賦”的“賦”,似為兵賦,不是田税。
由於我國學術界對夏、商、西周的社會性質、土地所有制和階級關係有不同看法,因而對貢、助、徹的性質也有爭論。主張西周是封建社會者,認為“助”是勞役地租,“徹”是實物地租;主張西周是奴隸社會者,認為“助”是一種奴隸制的剝削形式;而有些認為殷周實行土地國有制的人,則説“助”、“徹”是地租和賦税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賦税。
【參考書目】
金景芳:《井田制的發生和發展》,《歷史研究》1965年第4期。
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長春,1982。
趙儷生:《中國土地制度史》,齊魯書社,濟南,1984。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卷》,周自強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