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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助、徹

鎖定
貢、助、徹,春秋時期以前的租税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歷代經學家和現代史學家對此有不同的解釋,但都肯定中國古代實行過貢、助、徹法。孟子所説的“夏后氏”、“殷人”、“周人”,有人認為是縱的朝代排列,指夏、商、西周三朝,夏朝行貢法,商朝行助法,西周行徹法;也有人説是夏、殷遺民和周人的橫的排列,貢、助、徹均為西周時期施行的賦税制度。孟子原意,當指前者,但西周除行徹法外,確也有助有貢。夏朝是否僅行貢法,商朝是否僅行助法,則缺乏可靠的記載。 [1] 
中文名
貢、助、徹
釋    義
春秋時期以前的租税制度

目錄

貢、助、徹沿革

對所謂“夏后氏五十”、“殷人七十”、“周人百畝”之異,後人也説法不一。顧炎武認為是“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嘗易也”。俞樾認為系“萊田多寡之不同”,“夏制,民受田百畝,而以五十畝為萊田,則民所耕者止五十畝,故曰'夏后氏五十'。殷制,民受田百畝,而以三十畝為萊田,民所耕者七十畝,故曰'殷人七十'。周制,民受田百畝,而萊田在其外,……故曰'周人百畝'”。崔述則説“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蓋夏居安邑,地狹人眾,殷在大河南北,稍平廣,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曠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風氣初開,製作未備,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後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漸多,此因乎時間也”。究竟哪一説較近事實,尚難斷定。   
貢的起源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領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員繳納的貢物如家畜、穀物等來生活。階級和國家產生以後,貢税更成為居民的一種固定和強制性的負擔。《考工記·匠人》鄭玄注:“貢法”,“税夫無公田”。“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税谷”。相傳“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貢獻,足以充宮室,供人生之慾”。這種根據土地狀況不同或隨鄉土所宜的貢納制度,在夏代已經存在當是可能的,但是否“五十而貢”,是否皆為“五十而貢”,尚難斷定。   
“助者藉也”,助法即藉法,是驅使“農夫”耕種“公田”的一種剝削制度。一般認為助法以井田下“公田”和“私田”的劃分為前提。農夫自耕其“私田”,以維持自己及一家的生活;共耕“公田”,為公社共同體或壓迫者、剝削者提供剩餘產品。殷代和西周都實行過與井田制相聯繫的助法,但不一定就是孟子所謂的“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關於“徹”的含義和徹法的內容,學界爭論很大。《詩》毛傳訓“徹”為“治”。趙岐《孟子注》:“徹,猶人徹取物也。”許慎《説文·攴部》:“徹,通也。”因“徹”有“通”義,故對於徹法有“為天下通法”、“耕則通力合作,收則計畝而分”、“徹與助無別,皆什一法,改名徹者,以其通貢、助而言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謂徹”、“徹無常額,惟視年之兇豐,……謂之徹者,直是通盤核算,猶徹上徹下之謂”等不同説法。   
《詩經·大雅·公劉》説:“度其隰原,徹田為糧。”一般認為是周行徹法的開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謝人後,仍實行此法。《論語·顏淵》中還有魯亦採用徹法的記載,但至哀公時已廢。可見徹法是在王畿和各諸侯國內行之甚久的一種賦税制度,孟子強調周行徹法是有根據的。   
西周時期有國、野的劃分和對立,作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於國中,被征服者則主要聚居於野鄙。《孟子·滕文公上》雲:“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一般認為當時徹法和助法並行,國中用徹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徹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勞役;徹則無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納部分實物。因此,“徹通貢助”説和“徹為貢助兼用”説似不能成立。   
不少人肯定孟子貢助徹“其實皆什一也”的説法,認為當時普遍實行什一之税。但也有人説什一之税可能是指勞動者在兵役、徭役以外應繳納所種田畝的税率;還有人認為,無論就奴隸制或農奴制來説,什一之税都未免太低,因而可能不是指奴隸或農奴的負擔,而是指受有土地的下級領主和自由民向上級領主或公室繳納的賦税。當時生產力水平較低,剩餘產品不會太多,税率是否為“什一”,由於史料缺乏,尚難定論。《漢書·食貨志》雲:“有賦有税,税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税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刑法志》也説:“税以足食,賦以足兵。”《孟子》所謂“國中什一使自賦”的“賦”,似為兵賦,不是田税。   

貢、助、徹評價

由於學術界對夏、商、西周的社會性質、土地所有制和階級關係有不同看法,因而對貢、助、徹的性質也有爭論。主張西周是封建社會者,認為“助”是勞役地租,“徹”是實物地租;主張西周是奴隸社會者,認為“助”是一種奴隸制的剝削形式;而有些認為殷周實行土地國有制的人,則説“助”、“徹”是地租和賦税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賦税。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