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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

鎖定
財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協議。財產保險合同主要以補償或者填補財產的實際損失為目的,也被稱為“損失保險”,因而貫徹損失填補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在保險法尤其是財產保險制度中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保險金額的確定、超額保險的禁止、復保險的分攤以及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都是依據損失補償原則而產生。 [1] 
中文名
財產保險合同
外文名
PropertyInsuranceContract
要    求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是特定的
類    型
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定義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保險合同合同概述

根據機構改革的需要,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分成若干家專業保險公司,比如中保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等。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關係中,有權作為保險人而開展各種保險業務的,只能是中保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以任何方式開展財產保險業務,除非有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的特別批准。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則是不確定的,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可以是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户、私營業主和一般公民個人。
財產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中國財產保險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險費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雙方當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即生效。投保人應按雙方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應對合同生效後的保險合同標的負責,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之前的那一段時間。
財產保險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生效後,只有在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並導致財產損失時,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換句話説,財產保險公司是以將來事故的發生為補償條件的,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事故範圍以內的事故,而且必須造成保險財產損失,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限額為限,被保險人發生的超出保險金額或者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財產保險合同是要求高度誠信的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
所謂誠信,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財產保險合同的特殊性要求雙方當事人嚴格遵守誠信原則,堅決反對弄虛作假以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投保人申請保險賠償,必須如實説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情況,以及財產損失的範圍。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應即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儘快瞭解情況,介入保險事故處理,確定合理的賠償範圍和最終賠償金額
財產保險是商業保險中的基本類別之一,其保險的對象是財產或與其有關的利益,其保險標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但並不是一切財產和利益都可承保,在具體的財產保險合同中,各種財產和利益可分為可保財產,特約財產和不保財產

財產保險合同合同分類

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以補償財產的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合同,其標的是除農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動產和不動產。如房屋、船舶、車輛、貨物等。
根據投保標的的不同,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企業財產保險合同即以國家、企事業單位所有或經營的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2)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即以家庭或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3)運輸工具保險合同即以船舶、飛機、機動車輛等運輸工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4)運輸貨物保險合同,即以運輸過程中的貨物為保險標的的合同,包括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郵包保險合同等。

財產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通常分為以下幾種:

財產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

信用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信用放貸或信用售貨的一種保證形式,當債務人不能清償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信用保險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出口信用保險合同。
(2)國外投資信用保險合同
(3)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

保證保險合同是指由保險人為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保險的一種形式。當被保證人行為或不行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保證保險合同主要分為兩種:
(1)忠誠保證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合同特徵

財產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較,有以下不同的特徵: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是特定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此外,根據需要也可以建立其他少數保險企業作為補充,但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發佈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才能開展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為要件的合同。中國《經濟合同法》第25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方商定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方並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方出具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這都反映了財產保險合同要以書面形式簽訂的法律要求。
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雙務有償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方負有按期向保險方交足保險費的義務,保險方負有在保險事故發生並對所保財產或利益造成損失時,向被保險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的義務,雙方互有給付義務,所以是雙務有償合同。但財產保險合同與一般雙務有償合同相比較又有其特殊性。保險方的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並給所保財產或利益造成損失時,才需履行;而且除了兩全保險外,保險費就歸保險方所有。實際上,保險方的義務是對投保方(受益人)提供經濟上的保障。因此,財產保險合同是特殊的雙務有償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的條款及格式都是由保險方事先擬好的,投保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條款
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機會性的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方(被保險人)獲得保險金的前提是保險事故的發生,而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何時發生都是不能事先確定的,在合同有效期間內,倘如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則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裏得到的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險費;反之,如無損失發生,則投保人只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保險人的情況則與此相反,當發生事故時,他所賠付的金額可能大於其所收保費;如無事故發生時,則只享有收取保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責任。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條款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財產保險的標的非常廣泛,如房屋、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載明保險標的的名稱、範圍、價值、坐落地點。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導致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事故或風險範圍。保險事故應具備下列條件:
該事故有發生的可能,根本沒有發生可能的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該事故的發生必須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發生或故意使之發生的事故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的發生須是未來的,事故已經發生或發生的危險已經消除則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的確定以保險財產的價值為依據,不得超過保險財產的價額。如果投保方以保險財產的全部價額投保,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險價額中的一部分投保,則保險方賠償時一般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費

保險費是投保人保險人支付的費用,這是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代價和必要條件,必須在合同中訂明。保險費是保險方建立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交納保險費的意義不僅僅在於某一具體合同本身。保險費的多少是根據保險金額的大小和保險費率的高低來決定的。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期限

財產保險合同應明確規定保險的期限,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才由保險方承但責任。計算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按年、月計算;另一種是以某項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險以一個行程為保險的有效期。

財產保險合同賠償辦法

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應載明保險事故發生後確定和支付賠償金的辦法和程序,以作為將來進行賠償的根據。
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有以下責任:

財產保險合同投保方的責任

A、不得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不得謊報財產的實際價值,對於決定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情況要向保險方講清,投保方如隱瞞被保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B、按約定期限交付保險費。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仍有權要求投保方如數交足。
C、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人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責任。
D、保險標的發生變化,如所有權轉移、變更座落地點、改變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的損失,由投保方自負。
E、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F、保險事故發生,投保方向保險方要求賠償時,有義務提供保險財產或利益實際損失的清單、避免擴大損失費用的清單、有關單據和證明文件。在損失是第三者過錯造成的情況下,投保方可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但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的責任

A、對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或引起的責任,保險方應按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責任。賠償金應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的10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B、對投保方為了避免或者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進行施救、保護、整理以及訴訟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範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由保險方負責償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C、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投保人可以以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為條件,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保險方應按保險合同規定先予賠償,再向第三者追償。
保險人的給付義務
給付保險賠償金,為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和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的基本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又稱之為保險給付,為保險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方面。保險人的給付義務,又被稱之為保險責任
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已經成立有效的財產保險合同;②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確定或者可以確定;③保險危險的種類和範圍已為確定;④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責任因為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而發生。凡是由於特定的不可預料或者不可抗力的事故所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約定,或者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人均應當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
保險責任為合同約定的責任,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條款限制保險責任的範圍。但是,限制保險責任範圍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超越合理的界限而使原有保險的性質發生變更、或者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原則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或者給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以金錢給付為限;但是,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例如,財產保險的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損害,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特別約定,保險人不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即使保險合同約定有保險人恢復保險標的原狀的條款,保險人仍可以依約選擇給付保險賠償金或者恢復保險標的的原狀。
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和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而約定的保險賠償金部分,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若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價值的,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的價值的比例,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復保險的情形下,若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各保險金額的總和之比例,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限,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若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賠償,保險人在給付保險賠償金時,可以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已經取得的賠償;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或者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保險代位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不履行給付或者遲延履行給付保險賠償金義務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承擔違約責任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金的,應當及時核定保險給付的數額。保險人核定保險給付責任的主要事項有:保險單證的效力、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損失程度保險責任範圍、給付保險金的額度、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以及其他有關保險責任承擔的事項。經保險人核定的保險給付的數額,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保險人應當和被保險人簽訂保險給付協議,並在達成保險給付協議後10日內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給付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再者,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1.交納保險費的義務
投保人依照保險合同有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額和方法,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例如,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訂立後立即支付,否則,保險人拒絕簽發保險單證。法律對保險費的交納有規定的,投保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交納保險費。一般而言,投保人如何交納保險費,由保險合同加以約定。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規定一次付清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立即一次付清全部保險費;保險合同規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立即付清第一期保險費,並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按期交納應當分期交付的保險費。
在保險合同期限內,因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交納增加的保險費。例如,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此外,保險標的的危險降低或者其價值明顯減少的,投保人可以減交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對保險標的的安全防損責任的,保險人增收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增加交納保險費。投保人不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和利息;除非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得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或者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另有規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例如,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納保險費和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
2.防範災害和採取施救措施的義務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或者其代表或代理人,應當以謹慎合理的注意,防止保險標的發生意外事故。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發現保險標的有危險情況,不採取措施消除,由此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自己負擔,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責賠償責任。”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責任採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採取必要的措施;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不採取必要措施,致使保險標的的損失擴大,保險人對損失擴大的部分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投保人需要改變保險財產的坐落地點或用途,而這種改變有可能增加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時,投保人有義務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及時檢查,並提出安全建議。如果需要增加保險範圍,則投保人有義務根據有關規定增付保險費。

財產保險合同簽訂履行

財產保險合同應遵循原則

(1)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不能事先確定的,保險方對保險事故發生的危險程度的估計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請保險時的陳述和保證,如果投保方的陳述不真實,則不僅會使保險方無法正確估計風險,也不利於保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為,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特殊的意義。
(2)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
保險合同以不能事先確定事件的發生作為給予保險金的前提,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這種特點來牟的可能,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作了投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保險標的對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具備下列條件:這種利害關係有經濟上的價值;利害關係的經濟價值可以用金錢估算或約定;這種利害關係為法律所承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無權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基本程序

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填制投保單,投保單就是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是由保險人事先印製好的,投保人只須依所列項目逐項填寫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人商空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蓋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保險憑證。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正式憑證,是當事人雙方履約的根據,保險單應具體記載有關保險的事項。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憑證上一般不記載具體的保險條款,但它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險憑證多用於貨物運輸保險
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有義務如實陳述保險人據以決定是否承保、如何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主要危險情況。保險人有義務將辦理保險的有關事項告知投保方。
參考資料
  • 1.    吳祖謀 .法學概念(第十一版) :法律出版社 ,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