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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週轉基金

鎖定
在列報財政支出的同時轉入,實行有償使用原則,墊付給用款單位或借給下級財政部門週轉使用,應當按期收回,並收取利息(或佔用費),利息(或佔用費)收入扣除必要的業務費用後用於補充本週轉基金。
中文名
財政週轉基金
定    義
財政部門設置的有償使用基金,財政淨資產的構成項目之一

目錄

財政週轉基金概念

各級財政部門設置的有償使用基金,財政淨資產的構成項目之一 [1] 

財政週轉基金核算方法

根據財政部1997年6月25日印發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規定,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設置“財政週轉基金”科目,核算本級財政部門設置的財政週轉基金。以財政支出轉入時,借記有關財政支出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同時借記“其它財政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回財政週轉基金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以財政週轉金收入補充財政週轉基金時,借記財政週轉金收入補充財政週轉基金時,借記“財政週轉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貸方餘額,表示財政部門財政週轉基金總額,年終餘額結轉下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