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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總會計制度

鎖定
《財政總會計制度》是2022年11月財政部印發的規章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1-2] 
中文名
財政總會計制度
頒佈時間
2022年11月18日
實施時間
2023年1月1日
發佈單位
財政部

財政總會計制度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財政總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庫〔202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升國家財政治理效能,進一步規範各級政府財政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充分發揮財政總會計職能作用,財政部根據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會計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財政總會計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同時廢止,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反饋。
附件:1.《財政總會計制度》
2.《財政總會計制度》與《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政部 
2022年11月18日 [2] 

財政總會計制度內容解讀

《財政總會計制度》適用於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等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總會計。
總會計是各級政府財政核算、反映、監督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以及財政專户管理資金、專用基金和代管資金等資金有關的經濟活動或事項的專業會計。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會計核算不適用本制度,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財政部表示,自2023年1月1日起,各級總會計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各級總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及時與非税收入管理部門、股權管理部門、債務管理部門溝通,獲取應收非税收入、應收股利、股權、債權和債務等相關事項核算資料,確保登記新賬準確完整;應當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及時進行升級改造,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務有序銜接及新制度有效貫徹落實。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