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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監督權

鎖定
財政監督權,國家代議機關或人民代表機關審查並決定通過政府經濟計劃和預算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的權力。 [1] 
中文名
財政監督權
定    義
國家代議機關或人民代表機關審查並決定通過政府經濟計劃和預算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的權力
具有立法和監督政府的性質。通常由各國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實行議會內閣制的國家,預算草案由政府提出;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如美國,則由議會自行起草並審議,但很大程度上仍受政府影響。在預算案的審議通過方面,議會下院一般擁有優越於上院的權力。通過後的預算案適用的時限通常為一個財政年度。政府必須按議會通過的預算案進行收入和支出,一般不能超出預算案確定的限額,也不能相互挪用。各國法律對預算案的修改變更也有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享有財政監督權。此項權力包括以下內容:①審議和批准國家或本地區內經濟計劃與財政預算。②對計劃和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查和批准計劃與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③審查和批准計劃與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做的部分調整方案,決定計劃和預算的部分變更。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