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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支農週轉金

鎖定
財政支農週轉金是國家財政以有償形式,用於支援農業生產不斷週轉使用的資金。它是國家財政支援農業的一個重要方面。長期以來,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支援基本上實行無償撥款,存在不少弊端。早在1965年,全國少數省、市就開始試行將部分財政無償支農資金改為支農週轉金使用。60年代中期一度中斷。1978年以來,這種方法又重新得到推廣。財政部門逐步把對一些有經濟效益的項目的撥款改為有償使用的形式,同時建立財政支農週轉基金。 [1] 
中文名
財政支農週轉金
性    質
一種財政形式
隸    屬
財政信用的組成部分
發放對象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等
介紹
中國以有償形式支持農業單位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財政資金。體現財政的職能和財政支農政策的要求,不以盈利為目的,是財政信用的重要組成部分。
財政資金有償支農的形式始於1964年。1979年以後,隨着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普遍推行。財政支農週轉金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①當年財政對農業的部分預算撥款(包括上年結轉);②回收到期的有償資金。財政部門設有專門帳户並執行發放和回收業務。財政支農週轉金的發放對象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國營農林企業、農村鄉鎮企業以及國家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部門的事業單位。主要支持農業生產建設中的示範性、開發性關鍵項目。借款期一般在1~3年,用於林業項目的最長可達8年。1988年以前不計利息,1988年後收取佔用費。月佔用費率最低為1.5‰,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項目貸款利率。通過有償使用,增強了資金使用者的責任感,提高了資金使用效果,同時積累了一筆財政性基金,對緩解農業資金的供需矛盾起到積極作用。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