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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大包乾體制
鎖定
- 中文名
- 財政大包乾體制
- 定 義
- 1971~1972年國家對省、市、自治區實行的財政體制的一種辦法
主要內容是:
一、隨着中央企業,事業單位的下放,相應地擴大地方財政收支範圍,國家的財政收入和支出,除了中央部門直接管理的企業收入,關税收入和中央部門直接管理的基本建設、文教行政、國防戰備、對外援助和國家物資儲備等支出以外,其餘都劃歸地方財政,由地方負責管理。
二、地方預算的收支指標,由省、市、自治區提出建議數,經中央綜合平衡 核定下達。中央核定的省、市、自治區預算收支指標,收入大於支出的,包乾上繳中央財政(按絕對數包乾上繳,不再按比例計算);支出大於收入的,由中央政財按差額包乾給予補助。
三、上繳和補助數額確定以後,一般不作調整,地方要保證完成上繳任務,中央要按確定的數字給予補助。
四、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地方收入超收或支出結餘,都歸地方支配使用,如果發生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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