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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法
(歷史名詞)
鎖定
變法,是指歷史上對國家的法令制度做重大的變革。
變法釋義
[try different ways and means;political reform] 指歷史上對國家法令做重大改革。
變法出處
變法例句
變法英語翻譯
1. [History] political reform
2. to initiate political reform;to revise the law
變法經典事例
李悝變法
魏國的“河東土地平易,有鹽鐵之饒”,其“俗剛強,多豪傑侵奪,薄恩禮,好生分”
[1]
。宗法制度下的經濟基礎,在於宗法貴族對於土地所有權的掌有,“鹽鐵之饒”是井田制度破壞後的經濟活動,在土地私有出現後,才能有“侵奪”和“分”。所以,“多豪傑侵奪”和“好分生”,則表示了魏國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禮”是貴族社會的倫理規範,“薄恩禮”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現象。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禮賢下士。用人唯賢,先後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為相,樂羊為將,吳起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還有卜子夏、田子方、段幹木等人。戰國時期的招賢養士之風,可以説是由魏文侯開始的。他的用士參政的作法,標誌着過去“任人唯親”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賢”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李悝的“務盡地力”有兩項措施:
土地私有,刺激了生產積極性,造成了兼併。所以,《史記·平淮書》中説:
土地私有的出現,也造成了貧富不均的情形。這主要是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商人對糧食操縱的必然結果。商人操縱糧食的方法是賤價向農民買入,高價賣給人民,因而造成“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由於農傷,所以農夫“常困”而“有不勸耕之心”
[5]
。
因此,李悝又實行了一種“平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餘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餘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餘百石。小飢,則收百石;中飢,七十石;大飢,三十石。故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則糴一,使民適足,賈(價)平則止。小飢則發小熟之所斂,中飢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飢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糴之。故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漢書·食貨志上》)。
這個政策,除了鼓勵生產和保障農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義就是經濟上的國君集權。
“貴詐力而賤仁義,先富有而後推讓。”
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而把懲罰“盜”、“賊”作為封建統治的首要任務,把《盜法》、《賊法》列為《法經》之首。李悝認為“盜賊須劾捕,故著《囚》(原誤作“網”)、《捕》二篇。”。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減”,就是根據不同情況,對於犯法者加重或減刑的規定。
這部《法經》“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見《晉書·刑法志》);“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謂九章之律”;“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愛至北齊……隋因北齊……唐因於隋,相承不改”(《唐律疏義·名例》)。
由此可見,李悝的《法經》不但為後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據,而且又對後來的中國有深遠的影響。
此外,李悝又主張要禁“技巧之民”,他説:
這樣一來,也就廢除了舊的世卿世祿制,改為按功勞大小而分別授予職位和爵位,有利於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
在軍事上,李悝起用吳起,嚴格挑選兵士,“以武卒奮(師古曰:“奮,興起。”)”
[8]
。這種“武卒”,乃是“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復其户,利其田宅”
[9]
。
我們知道,在春秋時代,本無常備兵,至吳起設置後,需“中試”,並且有一定的待遇為“復其户,利其田宅”,使當時的戰鬥力有了提高,魏國在戰國初年也就成了一個最為富強的國家。
變法吳起變法
主詞條:吳起變法
《韓非子·五蠹》説:
“藏孫、吳之書者家有之”,便是其證。
楚國是個“蠻夷”國家,地廣而有“川澤山林之饒”,商業不發達,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漢書·地理志下》)。
吳起變法的主要點是:
根據楚國地廣人稀的特點,他認為多餘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過去舊貴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區來的做法,應該加以糾正,因而下令“貴人往實廣虛之地”
[14]
。這就有力地打擊了舊貴族的勢力,也有利於開發荒地。
吳起為了整頓楚國官場歪風,還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讒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義不顧譭譽”、“塞私門之請、一楚國之俗”和“破橫散從(縱),使馳説之士,無所開其口”
[13]
的主張,要求大家能夠為“公”而忘“私”,“行義”而不計譭譽,一心為地主政權效力。
所以,進行改革僅一年,悼王死,舊貴族便攻殺吳起於悼王喪所。
變法鄒忌改革
主詞條:鄒忌改革
鄒忌為相後,對於國君,“請謹毋離前”,“請謹事左右”;對於人民,“請謹自附於萬民”;對於臣下,“請謹擇君子,毋雜小人其間”,“請謹修法律而督奸吏”,執行了順從國君行事,選擇“君子”擔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雜,修訂法律而監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鄒忌推薦人才給齊威王,威王把他們都視為“寶”。齊威王二十四年,齊威王與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獵時,魏惠王誇耀自己有“徑寸之珠”十枚,可“照車前後各十二乘”,所以是“寶”。但是,齊威王則説他的“寶”與魏惠王的寶不同,是幾個得力的大臣,他們是“守南城,則楚人不敢為寇東取”的檀子,“守高唐,則趙人不敢東漁於河”的朌子,“守徐州,則燕人祭北門,趙人祭西門”的黔夫,“使備盜賊,則道不拾遺”的種首,他們“將以照千里,豈特十二乘哉!”,這都是鄒忌推行法家“謹擇君子”政策的結果。
齊威王時,為了整頓吏治,曾經獎勵了治下“田野羣,民人給,官無留事,東方以寧”的即墨大夫,懲辦了治下“田野不闢,民貧苦”,卻賄賂國王左右使譽言日聞的阿大夫和欺騙國君的官吏,使齊國“人人不敢飾非,務盡其誠,齊國大治”
[15]
。這又是鄒忌推行法家“謹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體實施。
同時,又由於鄒忌的進説,齊威王獎勵羣臣吏民進諫:
這段記載,難免有其誇大之處,但其提倡臣下進諫的作法,對於地主階級的政治改革是有好處的。
變法申不害變法
主詞條:申不害變法
我們所能看到的,只有別人引用的零章斷句,比較完整的有魏徵《羣書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體篇》②。
申不害言“術”也講“法”,如雲:
《韓非子·定法》中又説:
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後(指令)相悖(《韓非子·定法》)而已。
申不害所説的“法”用今天的話説,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謂“術”,則是一種用以貫徹執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韓國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諸實施,作為他治理韓國的準則,把“術”用到韓國推行政治改革,貫徹法治的實踐中去。
申不害認為:
君主治國,務要集權,主張“明君使其巨並進輻湊”,不允許“一臣專君,羣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聽,奪之政而專其令”,以致“弒君而取國”。
因此,他主張要做到“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體》)。
申不害在主張君主“設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時,特別強調“術”。他所説的“術”,就是韓非所説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羣臣之能也”(《韓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監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
申不害主張“為人臣(君)者,操契以責其名”《申子·大體》,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們是否名副其實。怎樣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責實”呢,在他看來,就是要靠“術”這個手段,也就是韓非所説的“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羣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韓非子·難三》)。
申不害主張要“去聽”、“去視”、“去智”(《呂氏春秋·任數》),就是裝着不聽、不着、不知,實際上卻可以聽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這就可以作到“獨視”、“獨聽”、和“獨斷”。所以,申不害説:
“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韓非子·外儲説右上》)。
他要國君平時不要讓臣下看出自己的慾望和弱點,使臣下猜不透國君的企圖,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國君之所好而弄虛做假,從而臣下就只好去盡力做好份內事,不能越職亂來。申不害所説的“治不逾官,雖知弗言”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臣下篡奪國君的大權。
申不害講究的統治之“術”,雖然使國君可以用來駕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來爭權奪利,所以“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均見《韓非子·定法》)。
司馬遷説:
“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史記·老子韓非列傳》)。
變法商鞅變法
主詞條:商鞅變法
秦是一個文化比較落後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時,為犬戎所敗。平王東遷,秦國“救周有功,賜受、豐之地,列為諸侯”。其民“好稼穡、務本業”,“號稱陸海,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習戰備,高上氣力,以射獵為先”
[1]
。可見,秦是一個受封歷史較短、沒有多大宗法勢力的農戰之國。
(一)“令民為什伍”,實行連坐告奸之法,“使宗法的父子關係轉向一種純粹政治上的君臣關係。
(三)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於公室,以有“軍功”者,來取代“有親”者,廢除了以血緣為根據的“封建親戚”的原則和禁止反映氏族殘餘之“血親復仇”的私鬥。
(四)為了重建社會階級,又規定“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商鞅的第一次變法,主要是為了加強對人民的統治,發展農業生產,削弱貴族特權,以行國君集權。這就引起了舊貴族的反抗,一時國都之內“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史記·商君列傳》),當時太子也違反了法令,商鞅嚴懲太子的師傅以做眾,從此無人敢公開反對。
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變法令。這是前次變法的繼續,着重於新制度的建設,其政策有:
(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徹底革除殘留的戎狄舊習,加強封建統治。
(三)“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
(四)“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税平”。
(五)為了爭取中原,圖謀向東發展勢力,“築冀闕宮廷於咸陽,秦自雍徙都之。”同時,為要仿效中原各國都城的規模,又“大築冀闕,營如魯衞矣”
[18]
。
商鞅在秦變法前後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説,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
商鞅變法,雖然促進了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但沒有排斥和廢除奴隸制,而把奴隸的剝削用來作為封建剝削的補充,這是剝削階級本性所決定的。當時,除了有家奴的存在,還有官奴制度,商鞅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的政策。
《史記·索隱》謂:
“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則糾舉而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
從此我們可以看出,由於各國變法的不徹底,因而在中國封建社會裏,奴隸制殘餘一直殘存下來。
變法劉裕改革
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整頓吏治
他當時罷掉或處死的官吏,有許多是士族或皇族出身。他的親信、功臣中,有“驕縱貪侈,不恤政事”的,他也嚴厲懲罰,甚之處死。
二、重用寒人
三、繼續實行“土斷”,抑制兼併
劉裕亦於義熙九年(413年),將臨沂、湖熟原屬皇后所有,用來資助其化妝品開銷的田地分配給窮人。
[19]
如此削奪了世族以及皇室的私產,用來資濟人民。即位為帝后更派大使巡行四方,舉善旌賢,訪問民間疾苦。
[20]
四、整頓賦役制度
劉裕下令嚴禁地方官吏濫徵租税、徭役,規定租税、徭役,都以現存户口為準。凡是州、郡、縣的官吏利用官府之名,佔據屯田、園地的,一律廢除。凡宮府需要的物資,“與民和市”,照價給錢,不得徵調。還減輕雜税、徭役等。
五、加強中央集權
劉裕在建立南朝宋後,亦削弱強藩,集權中央,於是限制了荊州州府置將和官吏數額,前者不可多於二千人,後者亦不可多於一萬人;另外,其他州府置將及官吏數亦分別不得多於五百人及五千人。
為防止權臣擁兵,他特別下詔命不得再別置軍府,宰相領揚州刺史的話可置一千兵。而凡大臣外任要職要需軍隊防衞,或要出兵討伐,一律配以朝廷軍隊,事情完結後軍隊都需交回朝廷。
另外,劉裕為防止外戚亂政,下令有幼主的話都委事宰相,不需太后臨朝。
六、輕徭薄賦
劉裕即位後,免去了一些苛捐雜税,“蠲租布二年”,使百姓減輕一些負擔。對於那些原來因戰爭需要被徵發的奴隸,也一律放還。
七、廢除苛法
劉裕對東晉以來苛刻的刑法,也進行了改革。永初三年(422),下詔“刑罰無輕重,悉皆原降”。
八、振興教育
劉裕雖然是行伍出身,卻能注重學校教育。他認為東晉末年以來,“戎馬在郊,旌旗卷舒,日不暇給。遂令學校荒廢,講誦蔑聞..訓誘之風,將墜於地”。於是,下詔要選備儒官,弘振國學。劉裕振興學校教育固然是為了鞏固封建統治的需要,但它在另一方面,卻帶來了全社會注重學校教育、改善社會風氣的結果。
為“元嘉之治”奠定了雄厚的政治基礎,也奠定了南朝政治的雛形。
[22]
變法孝文帝改革
主詞條:孝文帝改革
一、遷都洛陽。
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孝文帝把都城由平城遷到洛陽。
二、全盤漢化。
三、頒均田令。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頒行均田令,均給天下民田,均田農民向政府交納租調。
四、整頓吏治。
北魏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北魏政府頒佈詔書,“始班俸祿”,“祿行之後,贓滿一匹者死”。
五、建三長制。
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
變法王安石變法
主詞條:王安石變法
他被革命導師列寧稱為“中國十一世紀的改革家”。
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藉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
王安石認為,要發展生產,首先是“去(勞動者)疾苦、抑兼併、便趣農”,把勞動者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使那些遊手好閒者也回到生產第一線,收成好壞就決定於人,而不決定於天。要達到這一目的,國家政權需制定相應的方針政策,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從上到下的改革。王安石雖然強調了國家政權在改革中的領導作用,但他並不贊成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反對搞過多的專利徵榷,提出和堅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張和做法。
與此同時,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改革軍事制度,以提高軍隊的素質和戰鬥力,強化對廣大農村的控制。
然而,變法觸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對。
特別是由於變法的設計者王安石與變法的最高主持者宋神宗,在如何變法的問題上產生分歧,王安石復相後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繼續推行下去。加上變法派內部分裂、其子王雱的病故,王安石於熙寧九年,第二次辭去宰相職務,從此閒居江寧府。
伴隨著國力的增強,神宗將焦點轉移到外患上。他決心消滅西夏。熙寧五年(1072年)五月,神宗開始西征西夏,並取得了很大勝利,也大大鼓舞了神宗的信心。元豐四年(1081年)四月,西夏發生政變,神宗藉此再次征討西夏,結果卻遭到慘敗,神宗因此一病不起。
元豐八年(1085年)正月初,神宗立六子趙傭為太子。
而神宗頒佈的新法,雖然短暫被其母高太后廢除,但不久又陸續恢復,不少甚至沿用到南宋時期。
神宗駕崩後,太后高氏垂簾聽政,對剛即位的哲宗趙煦嚴加鉗制。
變法張居正改革
主詞條:張居正改革
在內政方面,他首先整頓吏治,加強中央集權制。
並且,整頓了郵傳和銓政,他的為政方針是:
“尊主權,課吏職,行賞罰,一號令”和“強公室,杜私門。”
他還與韃靼俺達汗之間進行茶馬互市貿易,採取和平政策。從此,北方的邊防更加鞏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韃靼沒有發生過大的戰爭,使北方暫免於戰爭破壞,農業生產有所發展。
萬曆七年(1579),張居正又以俺達汗為中介,代表明朝與西藏黃教首領達賴三世(索南堅錯),建立了通好和封貢關係。
這對安定各地人民的生活和保障生產正常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
萬曆七年二月,河工告成,河、淮分流。
計費不足50萬兩,為工部節省資金24萬兩。
他認為,賦税的不均和欠額,是土地隱沒不實的結果。
所以,要解決財政困難的問題,首要前提就是勘核各類土地,遂於萬曆八年十一月,下令清查全國土地。
張居正的全面改革,旨在解決明朝兩百餘年發展中所積留下來的各種問題,以鞏固明朝政權。
但是,改革觸動了相當數量的官僚、縉紳和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很自然地遭遇到了保守派的強烈對抗。再者,歷史積弊太深、太頑,已是積重難返。
萬曆十年(1582年),張居正積勞成疾,迅即病死,反對派立即羣起攻訐,並且瘋狂地進行反攻倒算。
張居正成了改革的犧牲品,家產被抄沒,家屬或死於非命。從而導致了張居正改革的失敗。
變法戊戌變法
主詞條:戊戌變法
- 參考資料
-
- 1. 《漢書·地理志下》。
- 2. 《韓非子·飾邪》。
- 3. 《史記·貨殖列傳》。
- 4. 《晉書·刑法志》。
- 5. 《漢書·食貨志上》。
- 6. 《説苑·反質》。
- 7. 《説苑·政理》。
- 8. 《漢書·刑法志》。
- 9. 《荀子·議兵》。
- 10. 《史記·孫子吳起列傳》。
- 11. 《呂氏春秋·執一》。
- 12. 《韓非子·和氏》。
- 13. 《戰國策·秦策三》。
- 14. 《呂氏春秋·貴卒》。
- 15.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
- 16. 《戰國策·齊策一》。
- 17. 《史記·秦本記》。
- 18. 《史記·商君列傳》。
- 19. 《晉書·安帝紀》:“罷臨沂、湖熟皇后脂澤田四十頃,以賜貧人。”
- 20. 《宋書·禮志二》:“宋武帝永初元年,詔遣大使分行四方,舉善旌賢,問其疾苦。
- 21. 《宋書·武帝紀中》載劉裕至江陵時下書:“凡租税調役,悉宜以見户為正。州郡縣屯田池塞,諸非軍國所資,利入守宰者,今一切除之。”
- 22. 第六章 隋唐五代(581—960) .簡明中國古代史[引用日期2013-11-11]
- 23. 東魏、北齊並非鮮卑化政權 .維普資訊[引用日期2013-11-11]
- 24. 宋代的熙寧變法與新舊黨爭 .華夏收藏網[引用日期2013-11-11]
- 25. 第六章 張居正改革的是是非非 .中國全史:改革史[引用日期2013-11-11]
- 26. 近五年來戊戌維新失敗原因的研究綜述 .近代百年[引用日期2013-11-11]
- 27. 變法的解釋|變法的意思|漢典“變法”詞語的解釋 .漢典[引用日期2023-08-28]
- 28. 變法 .百度漢語[引用日期2023-08-28]
- 29. 變法 (變法)的意思 - 漢語詞典 - 千篇國學 .千篇國學[引用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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